西方法律傳統的歷史解讀論文
《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是美國法學家哈羅德J伯爾曼的一部法律史專著。本書自1983年出版以來,獲得了法學界的極大好評。牛津大學馬德格倫學院研究員艾伯特遜指出,“無論我們對伯爾曼所謂西方法律傳統的現實及其危機有何看法,我們必須認真地看待他對發生于11世紀末到13世紀末的法律變化的分析。不管人們多么不同意他的解釋,該書的巨大容量不能不給人留下深刻印象。在分析不同國家的不同法律制度,并對它們加以比較方面,伯爾曼可謂游刃有余,無與倫比。” 舊金山大學法學教授威廉巴塞特稱《法律與革命》是“一部極富論戰性且深掘歷史的力作”“伯爾曼是社會主義法特別是蘇聯法律制度、當代法理學和商法諸領域公認的杰出權威,他就是以這樣的優勢寫作本書的。在現存的美國法學家中,能夠廣博地匯集編年史寫作任務的,誠可謂非伯爾曼莫屬。”“伯爾曼這部書的不朽貢獻不僅僅在于由于他對法律史的傳統研究方法的徹底批判,更為重要的是,作為這一批判的必然結果,伯爾曼成功地重新激起法律家們對我們法律遺產中最基本問題的興趣”
傾注了伯爾曼四十多年心血的《法律與革命》,集其在中世紀早期羅馬法和教會原始材料以及在知識傳播中的近五十年認真批評性的學術成就,將一個西方法律傳統的歷史清晰地歸納整理出來了。伯爾曼這部洋洋灑灑70萬字(據中譯本)的巨著為人們(特別是為正在思考法治問題、探索法治之路的中國人)解讀西方法治提供了獨特的視角。
一、 西方法律傳統的特征
伯爾曼的研究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稱為教皇的革命和教會法;第二部分是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即關于西方封建法、莊園法、城市法、商法和王室法的形成。貫穿全部研究的主題是:宗教法是最早的國際性法律體系,它對全部西方法律制度具有根本性的影響。我們循著伯爾曼的思路,先把握他對西方法律傳統特征的表述。
(一) 西方的界定。伯爾曼在導論部分開宗明義地宣稱,他要講述的是一種被稱為“西方的”文明。這種文明發展出了獨特的法律制度、價值和概念,并被有意識地相傳了數個世紀,由此而開始形成一種傳統。何謂“西方”包括西方文化,自然成為《法律與革命》一書首先重點討論的問題。在伯爾曼看來,西方是不能借助羅盤來找到的。地理上的邊界有助于確定它的位置,但這種邊界時時變動。西方是具有強烈時間性的文化方面的詞。它意指歷史的結構和結構化了的歷史兩個方面。伯爾曼強調,在1050——1150年之前的歐洲和此后的歐洲政治之間存在著根本的斷裂。他指出,像歐洲歷史的大多數研究者所做的那樣,在開始敘述格列高利改革,授職權之爭和通常所謂的中世紀盛期或12世紀文藝復興之前,研究者必須從下列內容開始:凱撒的高盧戰爭,日爾曼民族對羅馬帝國的入侵,法蘭克君主制的興起,查理曼和阿爾弗列德大帝。從而,盡管某些人聽起來可能感到奇怪,歐洲的日爾曼民族仍然是前西方的。伯爾曼的結論是:西方不是指古希臘、古羅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轉而吸收古希臘、古羅馬和希伯來典籍并以會使原作者感到驚異的方式對它們予以改造的西歐諸民族。至于西方文化,它的每一種古代成分都經受了與其他文化相結合在一起產生一種世界觀。例如,希伯來文化、希臘哲學和羅馬法原本不相容,但11世紀后期和12世紀前期的西方都將所有這三者結合在一起,并由此對其中的每一種成分進行了改造。
(二) 廣義的法律概念。伯爾曼認為,像“西方”這個詞一樣,“法律的”一詞也有其歷史。法律曾被定義為“源于制定法和法院的司法判決”的“規則體”。然而,對于囊括西方歷史上各個時期全部西方國家法律制度的任何研究和對于不僅關心書本上的法律而且關心實際運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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