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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論文
近年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日益增多,而在這類案件處理中的法律適用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許多審判人員在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及賠償標準處理上存在著很大的出入,尤其在醫療損害賠償適用法律上并不一致,相類似的案件卻常常出現大相徑庭的判決結果,特別是在精神損害賠償和死亡賠償金等方面,判決結果差異甚大,少則幾萬,多則十來萬、幾十萬元,不利于維護我國法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筆者認為,現階段審判實踐中適用法律不一致的問題主要是因為缺乏統一的法律依據,沒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為根本,將醫療損害的民事責任一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確定為侵權責任,及適用《條例》的規定,這與民法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或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等法律法規,適用各個法律法規,不能相互統一。筆者從以下幾方面闡述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問題,供大家參考。
首先,從醫療事故概念的界定說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是指患者及其親屬認為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或者差錯,并因此造成患者身體和精神上的損害事實,從而引發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訴求的民事權益爭議。在《條例》第2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而按照《民法通則》規定,只要行為人的過錯造成了他人人身、財產等民事權益損害,受害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并沒有限定這種損害的類型和程度。患者方只要認為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侵犯了其生命、健康及財產等民事權益,并造成了損害事實,即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此類糾紛既包括醫療事故引起的民事賠償,也包括醫療事故之外的其他醫療損害引起的民事賠償。同時《條例》將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性質確定為侵權責任,也著重強調“過失”在醫療事故責任構成要件中的重要性,充分體現了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我國侵權行為法中最基本的歸責原則法律精神,充分體現了法律對患者這一弱勢群體的保護。再者,從有利于受害人進行選擇的原則出發,也應選擇侵權責任來確定醫療損害的民事責任性質, 醫療損害侵害的是作為患者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權,這屬于《民法通則》調整的范圍,即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侵害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按照這樣去理解和認識問題,更便于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一些民法原則處理案件,有利于保護患者的權利。
其次,審理民事案件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是民事責任法律性質的準確界定和歸責原則的正確確定。目前,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可選擇適用的主要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有《民法通則》、《合同法》、《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民事訴訟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消法》等內容,還有就是剛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選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筆者認為,侵權之訴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應適用《民法通則》,并參照《解釋》和《條例》;違約之訴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同時也可參照《解釋》和《條例》;對于醫療機構提供的藥品、醫療器械、日用品等和具有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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