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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商品房抵押若干法律問題
進入公元1998年,種種跡象表明蟄伏多時的房地產市場在千呼萬喚之下已漸顯躍躍之勢。新年伊始,中央銀行宣布:今年支持商品住宅消費及配套服務的貸款規模為1000億人民幣,占計劃總額的11.11%,到1998年7月1日,延續40多年的福利分房制度也將成為歷史。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國家已允許所有商業銀行開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有人斷言,我國城市房地產業是繼股票之后狂襲城市的一股飚風。隨著國外和港、澳、臺資本的輸入,預售商品房合同大量出現,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也應運而生。由于預售商品房抵押本身的特殊性,更引起了學術界和實際工作部門的廣泛觀注,因此對這一問題展開探討頗具現實意義。一、預售商品房的擔保功能評析
預售商品房,俗稱“樓花”,指尚未竣工交付的商品房,是一種特殊的期貨,能否將其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物?
抵押權作為一種典型的擔保物權,早在羅馬共和國末期由裁判官所創制。近現代意義的抵押權是在羅馬法與日耳曼法抵押權二者的基礎上,經由中世紀后期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發達逐漸形成。通過考察抵押權的沿革史,及其未來的發展趨勢,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抵押權標的物的范圍在不斷擴大。由最初的不動產到不動產物權,如地上權、典權、采礦權、林權等,以至動產也可以有選擇地列入抵押物的范圍。因此,我們對“抵押物必須是完整有形體并具有固定價值”的說法可以提出質疑。預售商品房雖然尚未建成,但法律對預售商品房進行了嚴格的限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此外,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可見,法律已將預售商品房擬制具有所有權形態的有體物,賦予其獨立財產地位。雖然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擔保法》均沒有明確規定預售商品房可以做為抵押權的標的,但實踐中,預售商品房抵押代款早已客觀存在,而且一些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業規章中相繼作出了允許將預售商品房作為抵押權標的物的規定,如《福建省抵押貸款條例》、《武漢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廣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特別是1997年5月9日,建設部公布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是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從國外立法例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國等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允許以未建成和待建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抵押。由此可見,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中,我們都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預售商品房可以抵押!而且我國《擔保法》列舉的不得抵押的財產中,也沒有關于預售商品房抵押的禁止性規定。因此在立法上對預售商品房抵押作出系統規范,無疑將是對我國擔保法理論與實踐的補充與完善。
將預售商品房作為抵押權的標的,既符合現代商品經濟發展之潮流,也符合當事人之本意。它很好地緩解了房地產市場資金緊張的狀況,使普通百姓圓一個安居夢。置業者用少量的錢購得預售房,取得了房產權益,發展商也因提前將商品房售出而獲得了流轉加快的效益,而銀行也愿意在降低風險的前提下提供貸款,獲取收益,三方當事人各取所需,皆大歡喜。預售商品房抵押較其他類型房地產抵押更具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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