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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事訴訟費用的性質與征收依據
摘要: 民事訴訟費用制度是民事訴訟中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制度,訴訟費用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個國家的人民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我國民事訴訟費用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案件受理費;一是應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征收的主要依據包括:案件訴訟性質和非訴性質;案件的財產性和非財產性;案件審理程序的繁簡性;訴訟案件審理的階段性等。訴訟費用制度是現代各國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不可或缺的制度。訴訟費用與訴訟權利一樣,與訴訟者的利益是緊密相關的,訴訟費用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一個國家的人民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在現代法治國家,“接受審判”的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而要實現這一基本權利,讓普通民眾真正接近正義或真正享受司法福利,合理的訴訟費用制度顯得尤為重要。因為只有在能夠承擔得起訴訟費用,且認為現實的訴訟費用是合理的情況下,民眾才會利用司法以實現自己的權利;反之,如果民眾認為訴訟費用高昂或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合理的,那么他就會放棄對司法的利用,進而回避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接近正義對于普通民眾來說也就成了一件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因此,筆者認為,加強訴訟費用制度的研究具有極為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本文擬就訴訟費用的性質與征收依據作一粗淺探討,以求教于同仁專家。
一、民事訴訟費用的性質
訴訟費用是由一部分訴訟公共成本(即審判費用)和一部分訴訟私人成本(即當事人費用)構成的。而每一部分在具體的構成上,各個國家又并非一致。如德國和日本,其訴訟費用中的公共成本(審判費用)包括兩類:一類是司法手續費或案件受理費,另一類是當事人應交納的其他訴訟費用,即當事人向法院外的人員所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公告送達費以及向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等所支付的費用。在德國,由于實行律師代理強制制度,因此訴訟費用中的私人成本主要是律師費用,而日本由于不采律師代理強制制度,一般不承認把律師的手續費用和報酬作為訴訟費。①其當事人費用主要包括當事人或代理人出庭費、制作和提出訴訟文書費用等。對于美國來說,訴訟費用雖然也是由審判費用和當事人費用兩部分構成,但每一部分在具體構成上都與德日存有明顯的差異,就審判費用而言,其僅指案件受理費。由于美國采取按件低額收費制,因此,這部分費用在訴訟費用中所占比例較小。其當事人費用雖然與日本一樣,也不包括律師費,但是卻包括了在德國和日本屬于審判費用的一部分費用。即將證人的差旅費、住宿費、誤工補貼費、法庭記錄費、專家費等費用作為訴訟私人成本的一部分,由當事人自行支付。由此可見,分析訴訟費用的性質,必須首先了解該國訴訟費用的構成,只有在此基礎之上,方可對其作出科學的判斷。
我國訴訟費用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案件受理費或其他申請費,另一部分是應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具體包括:勘驗、鑒定、公告、翻譯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實際支出的費用;執行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等。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所指訴訟費用實際上就是審判費用,并沒有包括當事人費用。在審判費用中,對于第二部分費用的性質大多沒有爭論,即具有補償性。目前爭論頗多的是案件受理費和其他申請費的性質。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1)稅收說。該觀點認為,稅收既出自國家財政收入的需要,同時也帶有調節社會行為的功能。案件受理費則體現了稅收的這種作用和功能。受理費的收取既可以增加財政收入,亦可抑制濫訴行為[1](P 84)[2](P 173)。(2)國家規費說。該說認為,一方面,訴訟如同其他社會活動一樣,需要收取一定的規費,以表明手續或程序的開始,并顯示主體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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