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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審判實體正義的程序保障初探-從超時空角度述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內容提要]實現海事審判的實體正義,須臾不可或缺正當程序的有效保障,中外實踐無不證明其為顛撲不破的真理。本文通過海事審判實體正義的程序保障這一基本視角,用辯證的方法客觀地評述了《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之優與劣,并以實證分析和規范分析為工具探討了該法在審判實踐中的功能與價值,即實現程序的絕對的、“看得見的”公正暨保證實體審判的相對公正,以此期許本文能給這一新法以恰當的學術定位——開創太平洋西海岸海事審判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并重之新時代。[關鍵詞]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正義、海事審判、海商法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生效施行,為我國實現2010年成為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既定目標奠定了良好法律基礎,為海事審判實體正義的追求建立了優良的程序保障機制,并與我國新世紀法院“公正與效率”之工作主題完美契合,標志著我國海事審判進入了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并重的全新發展階段。
一、《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是海事審判實體正義追求過程中的程序正義的保障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顧名思義,是一部程序法,它是關于法院行使海事審判權,對當事人訴至法院的海事權利爭執或海事法律關系依實體法進行審理判斷的規程或法式的一般性規定的法律。其主要作用是使法院“按照某種標準和條件整理爭論點,公平地聽取各方意見,在使當事人可以理解或認可的情況下作出決定”,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爭執。冠“特別程序法”之名,皆因從法律分類講,程序法只有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類,海事審判程序并非獨立的一類審判程序,它只能隸屬于民事審判程序,因而海事程序法只能是民事程序法的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審理海事案件,應優先適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只有當其沒有規定時,才適用《民事訴訟法》。
海事審判屬民事審判大范疇,適用《民事訴訟法》是適當的。《民事訴訟法》許多規定,如回避制度、合議制度、庭審程序、調解制度等,對海事案件審判都能起到很好的規制作用,可以達致施用程序法之目的。但不可否認,海事審判又具自身之獨特性,這導源于水運法律雙軌制以及海事審判的強烈專業技術性、涉外性和日趨國際統一性。《民事訴訟法》作為民事訴訟基本法,在總體制度框架方面可滿足海事審判需要,但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已不能適應海事審判特點,準確說從來就沒有適應過這種特點。對此,試作如下說明:
我國水運法律雙軌制是:在跨國越境的遠洋貨物運輸方面,采《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之主要規定,實行不完全過失責任原則,且賦予承運人以單位貨物責任限制權。即在遠洋貨物運輸中,承運人及其雇傭人員過失導致貨損,承運人應擔賠償之責;但承運人及其雇傭人員在駕駛和管理船舶方面過失而致貨損,承運人免責,即實行被譽為“海商法基礎”的駕駛過失免責和管船過失免責制。而在內河及沿海貨運中,實行《合同法》下的嚴格責任制,一旦運輸過程中發生貨損,承運人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都要承擔賠償責任,不允其過失免責,且不享單位貨物責任限制權,對貨損須全額賠償。水運法律雙軌制要求遠洋貨物運輸適用《海商法》第四章規定,內河及沿海貨物運輸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規定。
海事審判的強烈專業技術性是指,在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共同海損等海事侵權案件審判中,常關涉航海技術、船舶構造與性能、救助技能與防止環境污染技能、共同海損理算等專業技術非常強的問題,可能會使審判變得異常繁復,按通常審判規則無法進行有效審理,甚而至于可能會使審判結果發生偏差,悖離司法公正的根本準則。譬如船舶碰撞案件,其碰撞現場不可能留下如汽車肇事那樣的道路痕跡,不可能保存事故現場,而船舶碰撞前造成碰撞緊迫局面的航向、航速及其避碰措施等又難以為對方所了解,且易發生事后針對對方證據材料偽造航海日志等原始證據的行為,從而使法庭對案件事實的查明困難重重。若按《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質證規則,允許當事人不受時間限制地舉證、質證,則極可能出現一方有針對性地修改證據或作偽證,而使先提供證據材料的另方變主動為被動。船舶碰撞案件的如此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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