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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獲得平等的司法保護,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實現司法公正等方面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為一個國家法制健全、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構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經過十余年的建設,已經完成立法創建、機構設立、援助落實等多項工作,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但是由于我國現代意義上的律師制度起步較晚,而刑事訴訟就某種意義而言目前尚處于模式選擇與轉換過程之中,所以作為二者結合點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均存在不少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影響到刑事法律援助基本功能的發揮,進而影響到整個刑事辯護制度功能的實現,甚至有學者將刑事法律援助視作“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瓶頸”。[1]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經成為我們目前亟需解決的問題。
通過對刑事法律援助現存諸多問題的梳理,筆者認為以下幾個方面更需要引起重視與完善:1、獲得律師幫助權未被明確為公民的憲法權利;2、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性制裁不清;3、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援對象過于狹窄;4、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過晚;5、刑事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明顯,案件多但是律師明顯不足,且區域差距大;6、刑事法律援助缺乏質量保障機制;7、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員、資金缺口大。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種種不足,不利于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公正有效進行,我們應當抓住刑事訴訟法以及律師法即將進行再修改的契機對法律援助制度進行改革完善,并向法律援助法的單獨制訂做出努力。
一、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及律師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其主要的功能是保障弱勢群體的辯護權的實現。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憲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規定得較粗疏,缺少可操作性,基于此,才出現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門通過通知及聯合通知等形式來對各階段的刑事法律援助進行補充和完善的情況。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地區差別大,東西部的法治環境差距較大,所以在立法時應當建立起從憲法、法律援助法為主線,通過各省的地方立法加以具體貫徹落實的法律體系。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在憲法中確立獲得法律援助權為公民的基本權利
由于我國未將獲得律師幫助權作為公民的一項憲法權利,致使立法及司法實踐中缺乏綱領性指導文件。唯有在憲法中規定了獲得律師幫助權,刑事法律援助才有存在的必要與前提,也只有這樣才能在全國得到普遍實施。故筆者認為應在憲法中加入有關獲得律師幫助的條文。“實際上,無論在任何社會,獲得法律援助不僅需作為憲法原則加以規定,更需公眾對其有心理上的深刻理解!盵2]
2、建立完備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體系
獲得律師幫助權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很多國家因此都制訂了法律援助方面的單獨立法,如英國的《1949年法律援助與咨詢法》和1999年頒布實施的《獲得司法公正法》、美國的《法律服務公司法》(1997年修訂)、荷蘭的1994《法律援助法》、韓國的《法律援助法》(1994年)年。很多國家的法律援助體系實際上是兩個完全獨立的體系,一個是民事法律援助體系,另一個是刑事法律援助體系,雖然這兩個體系可能同時規定在一部法律之中。我國于2003年頒布實施了《法律援助條例》,但是不管是從法律援助在整個法律中的地位效力還是法律援助可能涉及的部門考慮,僅僅一部行政法規難以擔當此重任。如刑事法律援助必然需要涉及的法檢系統,與國務院就沒有直接的隸屬關系,通過行政立法就無法確定法院、檢察院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權利義務。筆者認為應當盡快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從立法技術上來講,可以單獨制定《刑事法律援助法》,也可以制定《法律援助法》而將刑事法律援助作為其重要內容單獨規定。
刑事訴訟法與律師法目前構成我國刑事法律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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