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律淵源辨
北魏(386年-----534年)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以少數民族為主,在中原地區建立比較強大穩定的統治,持續時間較長的封建王朝。在魏晉南北朝時期民族大融合的歷史大潮中,北魏統治者吸取漢以來歷代封建王朝立法和司法經驗,薈萃以拓跋鮮卑為主的北方各少數民族風俗習慣之精華,兼收并蓄,廣采博取,取精用宏,創建了具有多元色彩的法律體系,在少數民族入主中原所建政權的法制中獨樹一幟,被史家譽為"北系諸律之嚆矢",(1)"華夏刑律不祧之正統",(2)在中國法制發展史上居于重要地位。探索北魏律的淵源,不僅是澄清隋唐律淵源的關鍵所在,也涉及如何認識我國歷史上少數民族政權所創建法律的淵源問題,學術界歷來對此頗為重視。但迄今為止,各種意見仍存歧異,具有代表性的就有"漢律說"、(3)
"晉律說"(4)、"三源說"(5)等。筆者認為,以上諸說都只注意到北魏律作為普通封建法律的一般性,而沒有把它置于南北朝民族大融合的特定歷史環境,也未能對北魏律作為少數民族政權法律的特殊性予以重視,因而均失于偏頗。本文擬就北魏律淵源的幾個問題作進一步探討,以就正于學術界同仁。
一
關于考察北魏律淵源的依據問題。
鮮卑拓跋部入主中原建立北魏政權后,銳意求治,在立法建制上頗多建樹,先后頒行了一系列重要法典,這就產生了考察北魏律淵源的依據問題。例如,有的學者主張,探討北魏律之源應以其后期的《正始律》為依據。(6)筆者對此持不同意見。
如所周知,在我國封建時代,任何一個王朝的法律都不是凝滯不變的。隨著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和社會關系的變化,修律立法活動經常進行,幾乎每一個新君即位,都要根據當時的需要對現行律令作一番修訂。同時,皇帝還經常以敕令等形式對某些重大案件進行裁決,經過整理匯編又形成了編敕、條格、條例等法規形式。這些具有很高法律效力的靈活的法律形式,或者修改了律典的條文,或者補充了現行律令所未備。故從嚴格意義上講,同一王朝的法律不存在所謂"定本"與"未定本"的區別。各個時期的"未定本",實為當時通行的定制。即使有些王朝在公布了基本律典后很少對其修改(如宋、明、清等),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律典以外的其它法律形式的地位和作用也必然上升,甚至出現取代基本律典的現象。因此,考察一個封建王朝的法律,不能以其中一部律典,即使是具有代表性的律典作為唯一的依據,而應當全面考察這個王朝各個時期制定(包括修訂公布)的律典和以敕、令、格、式、科、比、例等形式頒行的法律法令。否則,就可能得出有乖史實的結論。
北魏而言,從《天興律》、《神麚律》、《正平律》、《太安律》、《太和律》,以至《正始律》,都是曾經通行全國的律典。它們共同構成了北魏法律體系的主干,其中任何一部律典都不能反映北魏立法的全貌。況且,我國古代立法奉行"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是疏為令"(7)的準則,同一王朝歷代皇帝制訂的律令總是一脈相承的。后代皇帝制訂法律的最直接的依據和淵源,首先是他的列祖列宗頒行的法律。即使如《正始律》這樣的一部比較完備的法典,也只是對此前立法建制的一次總結。它不可能是直接承襲前朝(如漢、魏、晉)法制的產物。因此,考察一個王朝法制的淵源,不能裁取其某一個時期的立法狀況作為"標本",而只能以其立法建制的整個發展過程為考察對象。事實上,北魏歷代皇帝制定公布的律典之間的承襲沿革關系十分清晰:
太祖道武帝天興元年(398年)定都平城(今山西大同)伊始,鑒于"前代刑網峻密,乃命三公郎中王德除其法之酷切于民者,約定科令",以求得"兆民欣戴"。(8)此次"定律令,申科禁",頒行的《天興律》,是北魏建國后,在過去拓跋政權法律的基礎上進行的首次重大立法活動。
世祖太武帝繼位后,"以刑禁重",于神麚四年(431年)十月"詔司徒崔浩改定律令,……蠲除煩苛,更定科制,務從輕約,除故革新,以正一統",(9)
是為《神麚律》。正平元年(451年)
六月,太武帝詔令:"刑網太密,犯者更眾,朕甚愍之。其詳案律令,務求闕中,有不便于民者增損之"。命太子少傅游雅、中書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盜律復舊,加故縱、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百九十一條,門誅四,大辟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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