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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的不確定一個法律社會學的解釋框架
我們發現在中國,不是通過一個界定給人們的行為提供標準。什么界定呢?說明哪種利益是正當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哪種利益是不正當的,不應該被法律保護的。有了這些說明-這些說明就是各種各樣的法律文件,當一個糾紛發生的時候,大家馬上就去找那些標準,根據那些標準去判斷誰的利益是正當的。這些標準、這些利益,都在一個統一性的法律條文里。這就是法制社會,就是說這任何一種行為都有標準,這些標準都有明確的規定。當發生糾紛的時候,我們不過是看這些標準和行為之間的差別,然后根據標準去判斷你的行為是不是符合規定,究竟是應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而當有若干個不同的標準和規則在這個社會上存在,具體到哪一件事情上使用哪一種呢?必須根據權力,傳統,和集體行動的規則來確定。在一個法律衡量的模式里面,法律成為衡量的標準,但是在一個政治競爭的模式里面,就不一樣了。前者偏重法律的一致性規則,后者判斷的標準是看人多、人少,人數多的那方的利益和價值,它不是用一個中立的標準去衡量糾紛,而法律模式對所有不同利益、不同觀點有一個衡量標準。在政治競爭中,人與人之間關系是政治的,而在法律模式中,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衡量是法律的。
在政治競爭的模式里面規則是有選擇的,他不斷地經過同意或默許或者是展示力量來選擇。所有這些規則都要根據人的利益的變化而變化;但是在法制社會,在政治的過程中已經被確立,合法化,不容改變,不會受到利益變更的影響。法律是超越于高于個人的,是用統一衡量框架去衡量不同的利益的。我們要認識到這種不同以及利益的分化,然后去利用各種正面的,抑制負面的。怎么利用它的正面的作用呢?比如說政治系統的作用是保持一種合力,某一個原則代表性是不一樣,所以它可以保證代表性和活力,因為時間久了就會僵化。它的正面作用是保持活力和保證代表性,總是代表大多數人的利益,因為更多的人在政治市場中選擇的是公正的,合理的。同時注意它的負面作用,如不能允許利益在立法、執法過程中隨時起作用的話,而是要把政治市場和法律市場分開,就要讓他們去發揚自己的正面作用。
我們經常會發現:當人類不確定的時候,人的期待不確定,人類的行為后果也是不確定的,如果說一切東西都是沒有規則,都是根據新的利益變化而隨時變化的,沒有一個人的期待是穩定的,他不知道該怎么做會有什么樣的后果。這個時候必須要有明確的標準來告訴他,這些標準必須是穩定的,如果是不斷地根據利益變化,競爭不斷充斥在整個過程中的話,沒有一個人知道應該怎么做。人類的行為經常要受到約束,如市場經濟中的合約,都是為了約束行為。但是如果說,我們所處的模式完全是一個政治競爭的模式,它完全服從于政治競爭,它跟隨利益的變化而變化,人類沒有辦法通過文明的創造來控制自己,那么人類沒有辦法有明確的確定性,那么他的活動就會嘎然而止。
規則的不確定一個法律社會學的解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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