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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地位論(下)
四、法官權威地位的形成條件
任何權威地位的形成不會是單個因素直接作用的結果,他可能會來自與社會的各個層次和方面的多重作用。法官權威地位無論在那種法系的國家出去作為制度根植于其依賴的深厚法律文化土壤之外,還有諸多的因素縱橫交織從不同角度促使權威地位的形成。我們分析法官權威地位的形成的主要出發點,就在于試圖通過這些分析而歸納出一些帶有共性的因素來,依靠這些帶有共性的條件,我們可以衡量不同國家或者不同法域是否具備確立法官權威的條件,進而判斷一個國家是否達到了法治社會的最基本的要求。我們可以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因素入手具體做個分析:
(一)、客觀因素
(1)明確的法律或者憲法地位
具有權威性的憲法或法律地位在幾乎所有的成熟法治國家,無論是成文法還是非成文法國家都存在這一明顯的標志,即都在憲法或者憲法性文件或者其他基本法律或者法律文件上明確了法官的地位,一般都沒有直接規定最高或權威的字樣,多數是從對法官的保障上入手來體現法官地位的有尊嚴的特殊地位,并通過對法庭秩序的維護以及法庭莊嚴氣氛的營造(這些都有相應的法律或者法規加以確定)更加在形式上加深了法官的權威意識,如,有的國家規定蔑視法庭罪,可以不經程序直接由法官宣告獲罪并立即執行。另外通過對法庭儀式的強調更加渲染了以法官的權威為中心意識的法庭威嚴,這些形式上莊重和審判結果一起成為塑造公眾法律信仰和敬畏法官的良好心理的關鍵因素。實際上,許多國家將國家最高司法人員的任命和國家元首緊密的聯系起來都反映了立法者以及他們所代表的公眾對法官地位的崇敬。尤其在一些國家意識較強,人民對國家元首有普遍的尊崇心理的國家憲法中這樣的規定表現更為明顯,如日本國憲法和法國憲法。
(2)充分的配套保障
法官的權威信心就是獨立性,反映在司法過程中就是法官在行使自己的職權時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涉,通過憲法對國家權力的分配來確立一套權力分立的機制,盡可能的在憲法的層面保證沒有對司法權制度性的干涉,多數國家的憲法在規定法官或者法院時都刻意強調了法官的獨立地位。
眾所周知,單純的司法獨立的字眼如果沒有確實的配套保障,都不可能將獨立性落在實處,因此各國憲法在強調法官地位獨立性的同時都毫無例外的規定了保證其獨立性的配套制度。強調法官薪金的穩定豐厚和不斷增加以及不得非法減少,并且強調了法官職務的穩定性不會因為干涉因素而導致法官對自己職位的憂慮,最重要的是這些物質性的保障措施都是通過憲法來規定,也就意味著一旦確定,任何下位的法律無法變更和調整,這些制度性的規定都使的法官的獨立性有了真正的依據。畢竟法官也是人,他背后依托的法院組織也是一個鮮活的社會細胞都要依靠現實社會中其他組織的存在來維系自己龐大軀體的運做,如果沒有充分的司法資源來保障法官的超然地位,如果沒有法定化的配套制度,法官做為社會生活中的人是無法擺脫干涉真正實現獨立審判的。
(3)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
任何職業的成熟與否都與其專業化程度密切相關,作為法律職業的組成要素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法學研究人員都在推動社會法治進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一個行業能否獲得其他行業的尊敬已經社會的廣泛尊重,其中一個首要的條件就是這個行業內部形成了強烈的職業榮譽感,在行業內部各專業職業之間能夠互相認同和尊重。
法官權威地位的形成從根本上說是無法脫離法律行業中其他職業人的認同和尊重的,而產生尊重的前提是法律行業中各個職業人之間可以形成有效的交流和評價機制,這時候,共同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背景和共同的法律意識和職業傳統將成為建立交流平臺的堅強基石。法律職業共同體就是給法律職業者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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