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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產權、產權法與財產法的體系
在我國,產權是一個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化而流行起來的概念。首先是政府對國有企業的放權,然后是國有企業的改制,引發了關于產權問題的激烈爭論。實際上,無論是經濟學界還是法學界,爭論的都主要是企業法人產權。關于產權概念的爭論,盡管隨著中央關于“現代企業制度是‘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企業制度”的結論的作出而告一段落,但基本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其實,無論是從經濟學的角度、還是從法學的角度,都應該在更廣闊的背景下討論這一概念-就事論事是不可能得出正確結論的。只有弄清產權與所有權的關系、產權與物權和債的關系,并從財產法體系、以及經濟與法律的統一性高度來討論這一問題,才能作出科學的結論。產權、產權法和財產法的體系是三個緊密聯系的理論概念。產權概念的科學界定,必然帶來產權法的地位和體系問題以及財產法的體系的重構問題。因此,本文將產權、產權法和財產法的體系這三個問題一起討論,在界定產權概念的基礎上,分析了產權和產權關系的本質,進而建立了產權法的體系、重構了財產法的體系。
一、現有理論的缺陷
關于產權、產權法和財產法,現有理論存在著無法克服的缺陷。產權理論的主要缺陷是,無法說明產權與物權和債的關系,從而無法進入民法領域、也就難以變成法律。產權法理論的主要缺陷是,主要限于知識產權法理論,而知識產權法理論與民法的財產法理論缺乏必要的統一性。財產法體系理論的主要缺陷是,物權法和債法內容交叉,缺乏邏輯上的嚴密性。
1.產權
目前,關于產權的概念,我國學術界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把產權等同于所有權。二是認為產權區別于所有權,并認為產權比所有權更寬泛。三是認為產權有別于所有權,但產權是所有權運動體系中的特定條件下的一組權利,包含在廣義所有權范疇之中 (為節省文字,此處不再重復其具體內容)。
上述第一種觀點的缺陷在于,既不符合人們使用這一概念的實際情況,也無助于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并且產權概念成了多余的概念、失去了存在的必要。第二種觀點的缺陷在于,雖然劃分了廣義產權和狹義產權,但缺乏進一步的研究,沒有說明產權與物權和債的關系。因此,仍然不能解決理論分歧,也無法解決實踐中企業經營權和所有權的關系問題。第三種觀點的缺陷在于,雖然指出了產權的表現形式之一-委托代理關系,但經營權、產權和所有權三分法的劃分也無法說明產權與物權和債的關系、因而也就難以解決企業制度安排的法律問題。
西方學者關于產權的定義,雖然不計其數,但也沒有解決經濟理論與法律制度的統一性問題。劉偉在《產權通論》一書中對主要的六種觀點進行了比較 ,這些觀點各有所長,但都不能說明企業法人產權的財產權性質、也無助于企業法人產權問題的合理解決 .
在我國,產權到目前為止仍然主要是一個經濟學概念,法學界涉及較少。個別專著雖然涉及,但論述缺乏邏輯統一性。如有學者認為,“產權是指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實際上使用的是《民法通則》的概念,與民法理論的物權是同一概念。但在產權分類中,該學者又認為產權的內涵包括所有權、他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人力資源權等 .也有學者提到了企業法人財產權在民法中的地位問題,認為包括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并從物權和債權兩個方面進行了論述,但無法從理論上自圓其說 .
總之,這些定義都無法與民法的財產權理論統一。而產權制度化需要法律的支持,沒有法律的支持,產權概念只能停留在經濟理論階段、產權界定只能是一句空話、產權混亂狀態無法解決。由于經濟法理論涉及產權問題較少,只在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部分關于企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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