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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民事案件審判監(jiān)督程序啟動主體的缺陷
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一種對可能或者已經發(fā)生的司法錯誤進行審查和補救的程序。該程序的設立對實現司法公正有著重要意義。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及時糾正了部分裁判不公的案件,從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司法公正。但是,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人,訴訟理念的變革以及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進程的不斷推進,在司法實踐中,不難發(fā)現審判監(jiān)督程序法律規(guī)定得過于原則和粗陋,暴露出很多問題,已經越來越不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了,在這方面,民事案件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反映得尤為明顯。因此,對現行民事案件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理論進行分析,對民事案件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進一步完善進行探討,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本文擬就民事案件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啟動主體的有關問題進行探討。一、民事案件審判監(jiān)督程序啟動的途徑
我國民事訴訟法針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等規(guī)定了民事審判監(jiān)督程序。所謂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指由有審判監(jiān)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者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再次審理所適用的程序。民事案件審判監(jiān)督程序啟動的途徑具有多樣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引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發(fā)生的途徑有三類:首先是由當事人申請?zhí)崞鸬脑賹彛串斒氯藢σ呀洶l(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為認定有錯誤,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其次是法院自己提起再審程序,即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確有錯
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第三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引起的再審程序,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應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起抗訴: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法官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為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二、民事案件審判監(jiān)督程序啟動主體的弊端
如前文所述,提起再審程序的主體有三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法定申請事由的當事人。與西方國家提起再審的當事人主體制不同,我國實行國家主體制,既不僅人民法院認為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就可發(fā)動再審,人民檢察院有再審事由而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必須再審,而當事人是否具備申請再審權也要由人民法院審查確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與其說法律規(guī)定,不如說是取決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權。與當事人申請再審兩年時間限制不同,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有權隨時發(fā)動或提出再審請求。隨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的不斷推進,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入和訴訟機制的不斷完善,公民的民主和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一個權利的時代已經到來。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啟動民事再審的立法模式已是明顯落后于時代,越來越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相脫節(jié)。
(一)國家司法機關啟動再審,與民事訴訟的基本價值取向相沖突。公正、經濟是民事訴訟的兩大價值目標。現代民事訴訟的程序設置、,具體制度安排不應偏離對這兩大價值的追求。訴訟公正是訴訟制度永恒的生命之所在,是訴訟程序追求的首要價值。在國家司法機關啟動再審的立法模式中,首當其沖遭到質疑的是它的公正性。民事裁判一旦生效便產生法定效力,即拘束力、確定力、形成力和強制執(zhí)行力。如果受侵害的當事人出于種種考慮(如訴訟成本問題),放棄再審請求權,那么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依據自己的職權強行提起再審,豈不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侵犯?再審程序即使啟動了,雙方當事人也會產生逆反心理,表現為不重視、不配合法院的訴訟活動,結果本應嚴格依照一審或二審程序審理的再審程序草草了事,缺席審判被頻頻適用,不開庭的現象也屢見不鮮。此時難保訴訟的公正。其次,國家司法機關啟動再審,有悖訴訟經濟的原則。訴訟公正是程序的第一要義,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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