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獨立董事的風險及其防范
論獨立董事的風險及其防范
羅黨論
一、引言
截止到2002年6月30日,按照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中國所有的上市公司中都應建立起獨立董事制度。換句話說,在中國1100多家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的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兩名獨立董事,這意味著將涌現出一個由2200多名獨立董事構成的龐大群體。而到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則至少擁有1/3的獨立董事。如此陣營不能不令人矚目。2001年9月27日,中國證監會就鄭百文及有關中介機構違反證券法規的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其中對該公司的獨立董事陸家豪處以10萬元的行政處罰。于是,陸家豪成為中國股市歷史上第一個受到處罰的獨立董事。這對獨立董事的風險意識是一個極大的觸動。我們看到當前的大量文章都是在論述獨立董事的有效性或者獨立性等,可對獨立董事的風險及其防范卻缺乏研究。我認為,獨立董事作為一個理性的經濟人,其在選擇從事獨立董事工作的時候也必須權衡風險和收益之間的關系。獨立董事的收益通常用報酬來衡量,這是可以確定的,而風險卻往往是不確定的。那么我們只有讓獨立董事對他們的風險及其防范有相應的了解和理解,才能更好地讓他們發揮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獨立董事的風險
我認為獨立董事的風險主要體現在法律上的風險、聲譽上的風險以及市場上的風險等方面。
1.法律上的風險
在國外,法律一般都規定,獨立董事要對參與贊成的失誤決策或違法決策負連帶賠償責任。如英國規定,董事作為公司受托人,只要參與甚至知道引致瀆職、疏忽或違反信托的行為,即使公司章程規定可以免責也要承擔責任。日本對董事會必須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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