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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管理及其改革與完善
[摘要]現行個稅分項計征不合理,按月計征不科學,稅前扣除項目不公平,公民納稅意識薄弱以及個稅法操作性差等。為此,應完善個稅立法,建立統一的個人銀行賬戶加強對個稅的監管,完善個稅法律機制。[關鍵詞]個稅管理;改革;完善;個稅法制
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律既要適應中國的國情,又要與國際個人所得稅法大趨勢保持一致。我國作為WTO的成員國后,國際間人員往來頻繁,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不適應國民待遇原則,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進。改革個人所得稅應結合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市場準入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加快與國際主流稅制接軌。
一、當前個稅征管中的問題及對策
(一)個人所得稅法律體系不完善
稅收執法受地方政府機關影響。稅收法律是行政執法為主的法律,有的地方以發展地方經濟和吸引人才為借口,擅自越權頒行一些違反國家統一稅法精神的優惠政策,如私自提高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額或擅自擴大免稅項目;一些地方政府“默許”足球俱樂部按“自定”稅率征稅,使國家稅收流失。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采用分項計征亟待改革。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中表現為有的應征的稅收不起來,只管住了工薪階層,使之成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要群體(占個人所得稅征收總額70%以上),這除工薪階層和知識分子納稅意識較強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較嚴格實行代扣代繳制,逃稅可能性少。正如錢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貴族的分配渠道不規范,很多隱性收入、灰色收入不為人知,更談不上納稅;第二,現金交易普遍,存款實名制提供了征稅的前提條件,但是征稅機關又無權查,這是銀行法的規定;第三,權大于法的現象依然存在。”鑒于此,個稅征收方式應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對工資以外的收入加強個人申報,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加大個人所得稅的執法力度,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繳制度。
個人所得稅按月為計征不科學。有的人收入具有季節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較多但下月可能失業沒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沒有收入。再如一本專著出版,可能耗費作者若干年甚至畢生精力,一旦出版則應在當月納稅。顯然按取得收入月來計征個人所得稅既不公平又不科學。加拿大國的做法可以借鑒:有固定收入的員工,從工薪支票中扣除個人所得稅,年底向政府申報納稅并清算,多退少補;個體經營及經商的人士每年分四次向政府交納個人所得稅,年終清算多退少補。
稅前扣除標準扣除項目不公平。一是國內外居民稅前扣除適用不同標準:國內居民稅前扣除額人民幣800元;而中國境內的外籍人員,在國內居民扣除基礎上再扣除人民幣3200元。“入世”后的中國,稅收也應當按WTO規則體系和國際慣例進行調整,促進稅收公平、公正,消除現行國內外居民納稅的不平等性。二是國內居民稅前固定扣除人民幣800元。這是表面公平而事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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