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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不同所有制企業治理結構的比較與改善
【內容提要】本文對我國不同所有制企業的治理結構進行比較,并指出我國企業改善治理結構的方向。第一部分給出我們關于公司治理和治理模式的基本觀點,為下面比較分析奠定理論基礎;第二部分基于對公司治理的理論認識和對我國不同所有制企業狀況的基本判斷,比較分析了我國企業存在的政府主導型、家族主導型和法人主導型三類治理模式;第三部分指出了我國企業治理結構改善的方向。【關 鍵 詞】所有制/治理模式/比較研究
【 正 文】
經過20年的漸進式改革探索,我國企業逐漸認識到公司治理結構是現代公司制的核心,要建立現代公司制必須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問題還不僅僅表現于此,由于轉軌經濟背景下我國存在大量的具有各種產權特征的不同所有制企業,這些企業又呈現出不同的動態演進的治理模式。因此,我國企業的治理結構問題具有重要的比較研究價值。
一、公司治理與治理模式:基本觀點
盡管公司治理結構這一術語被廣泛使用,但迄今為止并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甚至可以認為存在有關公司治理結構的“語義叢林”。一個相對普遍的界定是1999年5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原則》中給出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據以對工商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規定了公司的各個參與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諸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害相關者。并且清楚地說明了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同時,它還提供了一種結構,使之用以設置公司目標,也提供了達到這些目標和監控運營的手段”。
從理論上分析,兩方面原因決定了公司治理結構這種制度性安排十分必要(哈特,1996)。一方面是由于代理問題的存在,尤其是現代公司中存在著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委托代理關系,公司組織成員間利益有沖突,需要一套解決代理問題的授權和權力制約的制度性安排;另一方面原因是,契約是不完全的,交易費用之大使成員之間的利益沖突(代理問題)不可能完全通過契約解決。本文無意對公司治理結構的理論內涵進行深入探討,只從進一步比較分析研究角度給出關于公司治理和治理模式的以下幾個基本觀點。
第一,公司治理結構是有關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之間權力分配和制衡關系的一種制度安排,表現為明確界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人員職責和功能的一種企業組織結構。從本質上講,公司治理結構是企業所有權安排的具體化,(注:這里需進一步引申說明的是,雖然公司治理問題產生于現代公司制的所有權和經營控制權的分離,但本文旨在比較我國不同所有制企業的治理結構,本文已經從“公司治理”的概念擴展到包括現代公司制以外的各種企業形式(如古典企業、國有企業等)在內的“企業治理”的概念。與這里所論述的公司治理結構的本質相對應,企業治理結構是企業所有權安排的具體化,是有關企業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了企業的目標、行為,決定了在公司的利益相關者中在什么狀態下由誰來實施控制、如何控制、風險和收益如何分配等有關企業生存和發展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實際上,本文在接下去的分析中基本是不加區分地使用公司治理和企業治理的概念。)是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了公司的目標、行為,決定了在公司的利益相關者中在什么狀態下由誰來實施控制、如何控制、風險和收益如何分配等有關公司生存和發展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張維迎,1996)。
第二,公司治理存在兩類機制,一類是外部治理機制,指來自企業外部主體(如政府、中介機構等)和市場的監督約束機制,尤其是指產品市場、資本市場和勞動市場等市場機制對企業利益相關者的權力和利益的作用和影響,例如兼并、收購和接管等市場機制(被稱為公司治理市場、控制權市場等)對高級管理人員控制權的作用;另一類是內部治理機制,是企業內部通過組織程序所明確的所有者、董事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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