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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立新銀企關系的一些思考
對建立新銀企關系的一些思考□李秀鳳
一、我國銀行與企業關系中存在的問題
1、銀行與企業債務危機
由于財政無力承擔國有企業的巨額虧損補貼,對國有企業的虧損補貼和維持國有企業運轉就無可回避地由國家嚴格控制的國有銀行承擔。從表面上來看,銀行與企業間是商業借貸行為,但實際上償還的可能性極小。另外,銀行和企業之間的信用關系非契約化。銀行貸出的款項,既無法律保證,也無抵押擔保。由于經營不善等原因,企業逃債、廢債、賴債,造成銀行的呆帳、壞帳,信貸資產質量下降。在這種形勢下,銀行就會傾向于不愿向企業提供貸款,或減少貸款量。由此形成的債務危機無疑嚴重地影響了正常的企業運營和正常的銀行信用,是深化國企改革和金融體制改革的嚴重障礙。
2、銀行與企業產權殘缺
目前,我國銀行與企業雙方都沒有真正地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還未成為規范的市場主體。在現行產權框架下,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在實質上均屬于同一主體———國家。在這種產權殘缺的安排下,銀行與企業關系會呈現幾個特點:一是與國有產權制度相適應,銀行的經營權、收益權、轉讓權等都高度集中于國家,銀行的金融行為完全由國家安排。二是作為債權人的國有銀行和作為債務人的國有企業最終為一個產權主體所擁有,所以銀企之間無法進行真正的資金交易。三是非排他性的產權安排產生了濫用公有資源的“公海效應”,導致部分國有企業在不具備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仍敢于爭貸款、爭資產。四是產權的不可交易性。銀行與企業系統不可避免受到來自外部的行政干預,導致銀企間資源配置的高成本和低效率。
3、發展直接融資的障礙
由于多年國有企業虧損向國有銀行轉移,使國有銀行沉積了巨額不良資產,存在嚴重的潛在貨幣信用危機,在現有體制框架內只能通過兩條途徑進行維持:一是儲蓄存款高增長,以“借新還舊”;二是國有企業非破產,使眾多呆帳可以“掛帳”形式存在,而不需用銀行資本金沖銷。資本市場發展在短期內無疑會對以上兩條途徑形成沖擊,從而加劇甚至引發國有銀行貨幣信用危機。
二、對建立新的銀行與企業關系的一些設想
第一,在銀行與企業間劃出清晰的利益邊界。銀行和企業都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它們都應該受到《公司法》的約束。銀行和企業間完全是一種平等互利的對等關系,所以應該在銀行和企業間劃出清晰的利益邊界,均要以利潤最大化為各自經營目標,行為都應受到法律規范和市場調節。
第二,使銀行與企業之間的信用契約化。銀行與企業間應該是一種真正的債權債務關系,在經濟交往中,雙方關系的基礎應該是受法律保護的契約。貸款合同、抵押文件、存單等契約性文件規定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任何超越行為邊界的侵權行為都應該受到制裁。
第三,使銀行與企業的交易變為一種雙向選擇的競爭過程。企業可以根據各家銀行提供資金與金融服務的價格、成本、質量、效率等狀況,自主地選擇開戶銀行。而商業銀行作為以盈利為目的的貨幣經營者,也根據企業自有資本的大小、經營績效、發展潛力、信用記錄等來決定是否對一個企業發放貸款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務。所以銀行與企業之間交易的達成應該通過雙向選擇的競爭過程來完成。
第四,在銀行和企業之間建立共同的風險防范機制。從信貸資金的周轉過程來看,企業直接支配的就有三個,因此,銀行除了實行和完善抵押、擔保貸款,加強對風險資產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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