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權論”與“公共權力說”產生的經濟學基礎-兩大法系行政法治理論經濟學淵源之比較
一、引言十七至十九世紀是資產階級奪取并鞏固政權,發展資本主義的時期。在這一時期,資產階級尚未擺脫封建統治陰影的籠罩,深感喪失自由和財產的恐懼。在政治上,資產階級仍要堅持與封建主階級進行斗爭,以肅清封建殘余,防止封建復辟;在哲學上,資產階級要以“天賦人權”和“人民主權”學說駁斥“君權神授”的神話,以迷惑無產階級,鞏固其自身的統治地位;在經濟學上,資產階級則必須以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以經濟自由主義為核心內容的古典政治經濟學理論取代維護封建主階級利益的,以國家干預主義為宗旨的重商主義學說?傊,資產階級要求取消一切不利于資本主義發展的限制措施和政策,論證并實現經濟自由,促進資本主義經濟的迅速發展。人們深信“最好的政府,最少的管理”。這使得在自由競爭資本主義時期,各國無不圍繞“行政權力”構建本國的行政法制度。在這一歷史背景下,行政法作為規范和控制行政權的法得以產生,并且英美法系國家形成了“控權論”1,而“公共權力說”則在大陸法系國家誕生。本文擬以西方經濟學為視角,闡釋“控權論”與“公共權力說”產生的歷史必然性以及它們演進的軌跡,以觸摸西方行政法治理論的歷史脈絡,挖掘其更深層次的發展規律。
二、 從重商主義到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傳統“控權論”的產生
作為一種行政法治理論,“控權論”流行于英美法系國家的行政法學界,并影響到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的行政法理論。該論認為,行政法是一種控制行政權的程序和方法的法。也就是說,行政法是行政程序法,是有關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委任立法等進行監督,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進行司法審查,以及通過立法和判例建立起來的要求行政機關遵守的程序規則。行政法是控權法,是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用來控制行政權,防止行政權濫用和行政專橫,防止行政權侵犯立法權和司法權,以及當行政權被濫用時予以補救,從而保障個人自由的程序和方法的法。行政機關及其享有的行政權,對公民及其享有權利并不具有固有的優越性。2總之,“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機關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機關制定的法。”3“控權論”的產生有其法制基礎、政治基礎和哲學基礎,也有其經濟學基礎。我們認為,“控權論”產生的經濟學基礎這一問題至少應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經濟學理論為“控權論”提供了怎樣的思想基礎。對此,行政法學界已經取得了共識。學者們普遍認為,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古典政治經濟學所推崇的經濟自由主義思想促進了“控權論”的產生。4 第二個方面是為什么“控權論”能夠在英國產生,而“公共權力說”則只能在法國產生,在經濟學理論上能否對此做出合理的解釋。對此,學者們亦有所認識。例如李娟博士在《行政法控權理論研究》一書中指出,“控權論”在英國,而沒有在法國產生的原因在于“各國國情和資本主義發展程度的差異,法國古典政治經濟學具有不同于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的若干特點!5但在該書中,對這一問題的探討卻并未深入和系統。我們認為,只有對英國封建社會晚期以及資本主義社會早期的社會經濟狀況和經濟學說的產生、發展歷程有一個全面而準確的把握,才能深刻認識“控權論”產生的經濟學基礎。
西方經濟學是從重商主義(Mercantilism)開始的。6 馬克思曾斷言:“對現代生產方式的最早的理論探討即是重商主義! 7重商主義產生于西歐封建制度解體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產生的初期,而這一時期也正是資本原始積累最為重要的時期。由于長期以來的封建割據限制了商業資本的活動,威脅著商業交易的安全,因此商業資本家堅決支持國王加強力量,消除割據,建立強有力的中央集權國家,以保證商業活動能夠在國內市場上順利進行,并使他們能夠以封建國家的武裝力量為后盾建立殖民地,以加快資本原始積累的步伐。同時,國王為了維持其封建專制統治,日益需要大量貨幣,因而也關心加強商業資本的力量。這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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