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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事行政公訴的范圍
民事行政公訴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方式之一。檢察機關就某些案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是各國比較通行的做法,許多國家的法律對此均有規定。對檢察機關民事、行政公訴案件的范圍這一基本問題,一些國家或在實體法中直接規定檢察官可以提起訴訟的事項,或在程序法中規定檢察官提起訴訟的情形,但確定的范圍不盡相同。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公訴不同于公民、法人的起訴,應當將其限制在一定范圍。否則難免影響公民自主行使權利,破壞行政權的有效行使。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公訴權,應當僅限于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
一、侵害國家經濟利益的案件
國有資產是全體人民的共同財富。自改革開放以來,侵害國家資產利益的行為日益猖獗,較為常見的方法是將國家資產低價出售甚至無償轉讓等。為保護國家資產,國家專門成立了各級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明確了有關機構和人員管理國有資產的職責。但對侵害國家資產的違法行為,法律并未授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其他組織或個人以訴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只能對行為人予以行政處理,而不能追究侵害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致使違法者有恃無恐,侵害行為難以得到遏制。因此,應當授權檢察機關對此類行為提起民事公訴,啟動訴訟程序,通過法院的審理活動追究侵害行為人的責任,以保護國有資產不受侵犯,保護國家的經濟利益。
二、公害案件
公害案件就是直接造成不特定的大多數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環境污染事件。一方面,作為受害者個人,追究公害制造者的責任決非易事。受害人須證明公害行為的違法性以及發生者的故意或過失、確定公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由于公害具有的潛伏性、損害后果的復雜性以及侵害主體的多樣性,受害人很難舉證侵害人以及侵害行為,對受害人來說,通過訴訟途徑主張權利往往是很不經濟的,加之公害案件的受害人一般較多,因此常常無人起訴。另一方面,我國法律對公害案件起訴資格的規定亦并不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據此,只有人身或財產權益直接受到公害侵害的人或組織,才能提起公害訴訟,而實際上,公害的受害人所遭到的侵害大多是間接的和無形的。那么,在公害制造者的行為經過有關政府機關許可的情況下,如果行政機關違法行政、濫用許可權,受害人能否對其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所規定受案范圍的原告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即具體行政法律關系中非行政機關的當事人。在某一環境管理活動中,行政機關批準在某地建設排放污染物的設施,該具體行政行為并未侵害管理相對人的權益,卻對附近的居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公益造成了侵害,由于受害人不是該行政行為的相對人,自然也就不具備起訴的資格。截止目前,法律、法規尚未將這種可能造成公害案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起訴資格授予任何公民或者法人。
因此,在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能通過訴訟途徑獲得司法救濟時,檢察機關對公害案件的提起公訴,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后果進行補救的有效途徑。檢察機關既可對公害制造者提起民事公訴,也可對行政機關越權批準、許可實施破壞公益行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公訴。
三、反壟斷案件
壟斷不僅侵害合法經營者的利益,而且損害消費者和國家的利益。因此,應當建立國家起訴制度,由作為國家利益代表的檢察機關對上述壟斷行為提起民事或行政公訴。
(一)對行業壟斷行為的民事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行業壟斷行為在我國比較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原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企不分,在向市場經濟的轉型過程中,公用企業行政化,集管理者與經營者于一體,受利益的驅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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