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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程序公正與審判監督

時間:2023-05-01 02:58:45 法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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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程序公正與審判監督

隨著社會結構的不斷發展變化,司法活動的地位和作用在社會生活中越來越重要,公正與效率在法學界和實務界上已備受關注,人民群眾對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程序公正更是司法公正的聚焦點,在社會上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和認同。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是義不容辭的職責。“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工作的主旋律,確保程序公正更是訴訟監督的重點,訴訟監督特別是對審判的監督尤為重要,因為法官是否公正審判不僅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而且影響到司法的公正,影響到國家機關的威望。本文就如何加強對審判活動監督、促進程序公正略談一些淺見:

一、程序公正與審判監督的關系

程序公正是依照法律開展的訴訟活動,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內容,也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因而其具有直觀性,即是人們可以看得到的公正,也是訴訟程序內在的價值所在。法律賦予司法者的權力,就是體現在司法活動上是否公正、公開、公平執行法律。在審判活動過程中,法官是否依法作出正確裁判和適用法律,訴訟程序是否合法,架起檢察官對審判活動全過程的監督職責。

1、程序公正與審判監督是辯證統一的關系

有人認為檢察機關對加強審判監督有制約干涉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其實不然,強化對審判監督與維護訴訟程序公正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我國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是為了保證法院依法公正依法行使審判權。如果沒有監督和制約,權力必然會被濫用,訴訟程序公正性就難以體現,法律就難以得到正確實施。所以,程序公正與審判監督是密不可分的,是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是辯證的、統一的關系。

2、審判監督是程序公正的前提

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的監督在世界各國都是存在的,只是檢察監督權大小不同而已。我國《憲法》第129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因此,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行使法律監督權,是有法律的依據。審判監督是在訴訟活動過程中,人民檢察院以國家監督者的身份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也就是通過以國家公訴人身份的檢察官參與訴訟,對有犯罪行為的被告人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對整個訴訟活動過程是否合法予以監督并提出糾正意見,對認定確有錯誤的生效或未生效的裁判提出抗訴。使案件在審理中能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確保程序法的正確實施。

3、程序公正的實現需要檢察機關監督來保障

目前,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法律理論都認同,在訴訟中實現法律的正義,就是實現程序公正的價值目標。程序公正是指刑事訴訟過程的公正,也是刑事訴訟程序本身應符合公平和正義的基本要求,其核心是對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應予以尊重和保護。在審判活動中,法官始終處于主導地位,庭審過程是在法官指揮下進行的,自由心證的思想在執法的過程中也就難以避免產生,因而在實踐中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公等司法腐敗現象,在這種情況下訴訟程序公正是無言可談的。導致這種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監督,這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的重點和難點。維護訴訟程序公正離不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只有以監督來制衡,才能防止法官權力腐敗的滋生和蔓延。因此,程序的公正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法律內部生命。無論是法院行使審判權,還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都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的任務。加強審判活動的監督,通過合法公正的訴訟程序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對于保障人權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當前審判活動監督的現狀

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刑事審判監督的職責,對庭審過程中的每一個訴訟環節是否公正合法的監督,直接關系到訴訟程序的公正性。但是目前檢察機關行使審判監督方面還缺乏立法上的依據和具體的操作程序 ,致使監督乏力,收不到良好的法律效果。

1、審判監督在立法上尚不明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然而對監督活動是通過公訴人參加訴訟活動對庭審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由于公訴人忙于就實體法的事實和罪名進行指控、舉證、答辯,對監督只是流于表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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