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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與唐律疏義:血緣視角的比較
摘要:法治的成長要從歷史進程中吸取養份,站在血緣的視角,比較現行刑法與唐律疏義,作者發現,現行刑法在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一些具體刑事規范方面,超越了唐律疏義;在貪賄犯罪、盜竊犯罪、故意殺傷犯罪、偽證犯罪等方面,則不如唐律疏義科學精當。作者認為,依血緣而制刑是錯誤的,渺視血緣的刑法意義也是錯誤的。關鍵詞:血緣關系;現行刑法;唐律疏義;血親
中圖分類號:DF902,DF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唐律疏義(以下簡稱唐律)與現行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相距1400年,時間似乎使二者之間變得風馬牛不相及,實際上,二者的民族根基與作為調整手段的功能是一致的。站在血緣關系的視角,透過歷史的塵封,我們看到了二者之間一脈相承的源流關系,驚喜于中華法系的偉大進步,也為無視傳統法律文化精華而痛惜。
一、血緣關系與刑法基本原則
1、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對同罪異罰原則的拋棄。
唐律作為封建等級制度在法律上的反映,明確規定同罪而異罰,主要體現為“八議”、“上請”、“減”、“贖”等規定。八議中的議親、議賓是直接根據血緣關系確定的,親指“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唐律疏義.名例》),袒免以上親指己身以上以下各五代的血親,小功以上親指從己身數起上下四代血親和三代以內的姻親,緦麻以上親指從己身數上下五代以內血親和二代以內姻親,賓指先朝王室后裔。這些人犯了罪,除“十惡”大罪外,法定為流罪以下減等處理,死罪則由官員查清案情、犯人身份、相關法律規定和擬定裁判意見,上報皇帝批準。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八議者期以上親及孫,犯流罪以下法定減等處理,死罪則上報皇帝處理。有上請權者的親屬,流罪可減等處罰。七品以上官的親屬,流罪以下皆可贖。可見皇親國戚和達官貴人犯罪,可通過議、請、減、贖等血緣特權而逃避刑事制裁,同罪而異罰。
刑法第四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實際包含了法律地位的平等和適用法律的平等,血緣關系不再成為司法特權的依據,這是現代民主政治在法律領域的反映,是對唐律公開肯定司法特權原則的拋棄。
2、刑法拋棄了唐律的血緣連坐原則和單罰家長原則,確立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沒有犯罪行為的人當然不承擔刑事責任,有犯罪行為的人應受到與其責任相適應的刑罰。
唐律規定,若家人犯謀反、大逆重罪,不論其他家人是否知情、是否參與、是否首從和是否故失,只因罪者與家人有血緣關系,“除惡務盡”,近親要斬,遠親要流,物財沒收,“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歲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田宅并沒官,男夫年八十歲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異。”“諸謀叛者,絞。已上道者皆斬,妻子流三千里;若率部眾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 (《唐律疏義.賊盜》卷十七),這就是依據血緣而形成的“緣坐”。
唐律規定,若家庭成員共同犯罪,不問事實上的首從,默認家長是首犯,其他人無罪,由家長單獨承擔法律責任,“若家人共犯,止罪尊長”(《唐律疏義.名例》卷五)。而家長的地位一般是按血緣來確定的,唐律規定為除“八十歲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外,家庭中輩份最高的男性成員。
這說明唐律根據血緣關系,一方面把家庭中無罪的人定為有罪,另一方面又把有罪的人定為無罪,希望通過血緣關系強化家長的管理責任和皇帝的權威。這與現行刑法和民主政治是格格不入的。
二、血緣關系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從以上二條看,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沒有考慮到血親之間的犯罪的特殊性,但在現實生活中,血緣關系確實影響著罪意,影響著人們對此類犯罪的法律評價,而司法人員必然陷入法律與現實的矛盾之中。請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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