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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認定事故的性質
遼寧盤錦大橋事件被定性為“意外性事故”。(見《新京報》6月13日)這一結論引起了眾多媒體和許多民眾的質疑。筆者注意到,宣布這一消息的是305國道大遼河田莊臺大橋跨塌事故處理指揮部負責人李秉軍,而李秉軍的身份同時又是盤錦市經貿委副主任。如果筆者沒有分析錯的話,該事故是由事發地的當地政府組成事故處理指揮部負責處理,而后也是由該指揮部來認定事故的性質。這就不能不引起筆者對該事故認定程序正當性的質疑,進而懷疑事故性質認定的準確性和科學性。
眾所周知,今年4月起中國政壇掀起了一股對官員問責的風暴,重大事故的官員問責制成為了今年中國政治生活的一大靚點。從石油川東鉆探公司井噴特大事故到北京市密云縣“25”特大傷亡事故,從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廈“215”特大火災事故到安徽阜陽市“劣質奶粉事件”,中央和地方對于發生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官員都進行了嚴肅處理,官員開始成為有風險的職業了。在這種背景下,事故性質的認定直接關系到官員的前途命運,地方政府的主要領導無不看重對事故性質的認定。而依據 “任何人都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 的自然正義原理,由事故性質的認定有利害關系的地方政府來組織調查組并負責事故性質的認定,是有違正當程序并可能影響事故性質的公正認定。因而,地方政府是不宜來自行認定發生在本地的重大事故的性質。
那么,由誰來組成調查組并負責事故性質的認定更為妥當呢?筆者認為,由地方人大組成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事故的調查和性質的認定是比較可行的辦法,因為人大不直接行使行政管理權,對事故發生并不負直接領導責任,由其負責組織調查能保持應有的中立。同時這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一條和五十二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在及其常務委員會都有權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人民代表大會在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調查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但筆者認為,為增強調查的科學性和民主性,調查委員會應吸納有關專家和民眾代表加入,并聽取有關當事人和民眾的意見。當然,由發生事故地方的上級政府或國務院組成調查組負責對事故的調查和性質的認定,也能使調查主體相對中立和調查結論可信。但是,必須限于該級政府的領導不在被追究責任的范圍,否則,即使是發生事故的地方的上級政府也不宜負責對事故的調查和性質的認定。
為了讓我們的事故調查與性質的認定能真實可信,為了減少民眾對于事故性質認定的猜疑,筆者呼吁,讓我們建立一個中立的調查委員會負責調查認定,使這種調查認定首先從程序上公正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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