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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概念法學
「提要」大陸法系的法律思維方式以概念為中心,它在學術風格上表現為概念法學。盡管其學術貢獻不容否認,但現在社會生活的發展變遷已向其提出了挑戰。與大陸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和北歐法系的思維中心分別是“解決方案”和“規則”,它們對現代社會關系的變易性和價值的多元性有著更強的適應能力。我國法學界特別是民法學界受概念法學的束縛過重,這種束縛在很大程度要歸因于我們自身的文化心理障礙和認識缺陷。我們需要以一種更加博大的文化情懷和更加廣闊的文化視野來審視一切人類文明成果,因此,中國民法要超越概念法學。在我國當前正在進行著的被稱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變革進程中,建立和完善民商法的任務也許還不能理解為僅僅是適應當下經濟活動或交易實踐的需要提供某些法律承認和法律保護,或者是適應現行經濟政策的要求提供某些可替代(或輔佐)行政管理的法律約束或法律調控。如果我們承認未來中國民商法應當在這場偉大的歷史變革中扮演更為積極的角色,那么我們就不能不從市場經濟社會的價值理念、基本制度構架和標準操作規范等角度,去考量這類法律部門的文化特性及發展路向。這也許是一個相當大的話題。這里,我想集中討論其中的一個側面,那就是法的思維方式與學術風格問題。在這個問題上,我的基本觀點可以概括為一句話:超越概念法學。
一、概念法學及其對中國的影響
從當代國際比較法的角度看,我國民法屬于大陸法系,特別是深受德國民法的影響。
德國法系和法國法系是大陸法系的兩個主要支系(另一個支系是斯堪的納維亞法系或稱北歐法系),它們又被稱作法典法系。它們的共同特點是注重概念和法典的內在邏輯體系。這就是所謂理性主義精神。理性主義是近代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和羅馬法復興運動的共同精神。
就羅馬法復興和近代理性主義法學思想而論,以下幾個要點是重要的:(1)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即以個人的法律人格和權利、自由為法律的價值中心;(2)法律的統一性,以及與此相關的法律穩定性;(3)法律的概括性和邏輯性。在這些要點背后,存在著兩個基本的信念:第一,法律現象的守恒性,它使人們相信,可以通過一套邏輯嚴密的概念體系,一勞永逸地將各種法律現象有條不紊地納入法律制度的調整范圍;第二,法律價值的單一性,它使人們相信,現行法律秩序所維系的價值體系是唯一的和至高無上的,因而不允許成立體系外其他價值的合法性。總的來說,法典法系的宗旨,在于建立一套完整、精密和恒定的規范體系,以確保自由主義的法秩序能夠普遍、穩定和永久地存續下去。
與此相適應的理性主義法律思維方法,是一種以概念為中心的方法。在法典法系中,基本的法律規范是用具有高度概括的概念來表達的。這些概念既是社會生活中具體法律現象的抽象,也是法律秩序中法律價值的載體和法律目的的代表。同時,概念也是聯結整個體系結構,實現法律規范整合的媒介和紐帶。所以,在法律運行過程中,規范地理解、解釋和應用,都必須借助概念,甚至依靠概念。
這種以概念為中心的法律思維方法,就是所謂的概念法學。在本世紀前半期,以民法總則為代表的德國民法典模式及其概念法學曾經風靡一時。我國法制現代化發端于清末法律改革,繼之以民國創制六法,當時正值德國法如日中天,故深受其影響。新中國的法學,在一定程度上繼受前期法制現代化成果的同時,更受前蘇聯的影響。而以1922年蘇聯民法典為代表的前蘇聯民法又是以德國和瑞士的民法典為藍本制定的,盡管它的制定貫徹著與西方法系完全不同的價值和目標。
前蘇聯的法學,從法學風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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