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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院調解制度之檢討與重塑

時間:2023-05-01 04:00:57 法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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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院調解制度之檢討與重塑

  內容簡介:長期以來,我國法院主要采用調解方式處理民事、經濟糾紛,并由此形成頗具特色的調解主導型的民事審判方式。調解制度具有省時、省力、高效的特點,但與判決相比又缺乏嚴密的程序保障,具有反程序的外觀。因此在制定法律時將判決與調解這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解紛機制規定于同一訴訟程序中,必然造成任意性與規范性的沖突,帶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隨著各項改革的進行,傳統調解制度與公正和效率的不適應性日漸凸現。本文希望通過分析調解制度在我國久盛不衰的文化背景和經濟基礎,研究我國現行法院調解制度在立法結構、立法原則以及司法實踐上的種種弊端,借鑒日、德、美三國的相關制度設計,確立調審分離的立法指導思想以及調審分離的基本原則,并對調解法官的設立、調解適用的時間及審級、調解程序的運作、調解的成立方式、調解瑕疵的救濟以及審理程序中的合意判決提出具體的構想。

  一、導言:

我國法院調解制度之檢討與重塑

  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機制,調解是中國固有的傳統,法院調解制度更是被視為法院行使審判權的一種方式,在民事訴訟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長期以來,我國法院主要采用調解方式處理民事、經濟糾紛,并由此形成了頗具特色的調解主導型的民事審判方式。法院調解制度在國內深入人心,在國外更被譽為“東方經驗”。這一肇始于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并在共和國成立后不斷鞏固和強化的審判方式契合于改革開放前的中國社會,與當時經濟計劃化、利益單一化、居住固定化、法律簡約化、權利淡漠化的社會經濟條件相適應注1.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進行了一系列的體制改革,政治上正從高度集權走向民主,經濟上正從計劃走向市場,隨著社會價值的多元化、社會結構的分散化和社會關系的契約化,不僅有限的司法資源已不堪日益膨脹的糾紛所帶來的重負,更由于當事人主體意識的覺醒,使得現行調解制度已無法面對社會對于糾紛解決的公正和效率的要求,這必然要求調整和重構我國法院的調解制度 .

  在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過程中,針對以前法院調解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民訴法學界對于應按什么樣的思路,沿著何種方向進行改革,提出了“智者見智”,“仁者見仁”的理論,更有甚者提出取消法院調解制度。但是從國外的民事司法改革的情況看,當今世界各國紛紛擴張調解機制,謀求糾紛解決的多元化,法院積極的促進和解已成為不少國家改革的重要目標,蘇力先生指出“中國的法治之路必須注重利用中國的本土資源,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和實際” 注2.因此,我國在尋找現代法律制度時不應放棄自己的遺產,不應當拋棄調解制度,而應當對傳統調解制度進行創造性改造,充分發揮調解制度自由和效率的價值。而在重構調解制度時,我們確有必要了解我國調解制度的歷史沿革,研究調解制度形成的文化背景和經濟基礎,并分析現行調解制度的弊端,借鑒國外的相關制度,剔除制度之糟粕,吸收西方現代法律文明之精華,完善調解制度。

  二、中國調解制度之歷史沿革及形成原因:

  我國調解制度源遠流長,久盛不衰,既有制度上的原因,又有觀念上的原因。正基于此,我們有必要了解并研究我國所特有的這種解決糾紛機制。

 。ㄒ唬、歷史沿革:

  調解在我國具有悠久的歷史,“早在西周的銅器銘文中,已有調處的記載,秦漢以來,司法官多奉行調處息訟的原則,至兩宋,隨著民事糾紛的增多,調處呈現制度化的趨勢,明清時期,調處已臻于完善階段” 注3.明朝還在各州縣及鄉設立申明亭,張榜貼文,申明教化,同時由鄉官受理當地民事案件與輕微刑事案件,加以調處解決。

  辛亥革命勝利后,中華民國的開創者孫中山先生開始全面引進西方法制,以建立近代化的資產階級政治體制。但是,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這套法律制度并未能在中國土地上生根發芽,傳統的調解仍成為解決糾紛的首選。至抗戰時期,在共產黨領導的甘寧邊區和各個解放區,人民政權之司法機構即已建立了調解制度,將審判與調解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并倡導“馬錫五審判方式”。1949年以后,在繼承人民司法工作的傳統下,逐步發展為“依靠群眾,調查研究,就地解決,調解為主”的民事審判十六字方針,1982年3月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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