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學的價值標準
一.解題一般認為,法學是研究法律現象或法律問題的學問或理論知識體系.【1】所謂價值,一般是指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積極意義或客體的有用性.【2】價值標準亦即價值判斷標準,是指用于評判、衡量客體是否能夠滿足主體需要以及在何種程度上滿足主體需要的判斷標準。學說對法學的分類多種多樣,其中一種重要和極有意義的分類是關于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的分類。
法學有沒有價值呢?在這個問題上基本不存在什么異議。應用法學的價值直接體現在人們社會生活和法制實踐中,而理論法學高屋建瓴的指導作用和潛移默化的基礎性作用也是不可否認的。
法學有沒有一個價值標準,即對法學理論研究活動及其結論或成果的評價有沒有一個統一的或者一般的標準呢?對于應用法學,人們在司法實踐活動中可以獲得一個較為直觀的價值判斷,爭議不大。而理論法學一般很抽象,它與具體的社會實踐有一定的距離,在一些本源性的問題上不同的學說各持己見,加以學者們的主觀性表達,很難有一個大家一致認可的有普遍說服力的標準。尤其是在一個主張價值多元化的時代,學說紛紜,流派蕪雜,甚至有人認為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標準”,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判斷、自己的觀點,只要“言之有理”,都是可以接受的。誠然,“存在”即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人總是社會的人,也是歷史的人;人的思想、觀點,人們的學說、理論,也只能是社會的、歷史的。它們屬于精神的范疇,但卻是奠基于物質世界之上的。物質世界的客觀性、規律性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完全是主觀的,因而一種具有普遍性的判斷標準是存在的。法學領域也不例外。本文所要探討的,就是應當用什么樣的標準來判斷一種法學理論或者法制理論的價值。
二.理論的尷尬
我國素來有追求學術和研究理論的傳統。近世以來,一直到當下,“理論” 被置于崇高的地位,從上到下,各行各業,各色的人們都要以“偉大的理論”為行動的指南,“自覺接受理論的指導”。這樣的理論在時下大多數人們眼里實際上沒有什么價值,只不過是在需要表現或表態時引用一下。
這里我們所指的當然不是那些作為政治統治的符號、旗幟或者工具的“理論”。但是,真正意義上的作為學術的理論,即對客觀世界和社會歷史的經驗的、理性的認識的理論和學說仍然遭遇了尷尬的境地。工具主義、實用主義、功利主義或者某種意義上具有這些色彩的思潮已經在很大范圍內占據了主流,人們重“實際”而輕理論的傾向廣泛存在。法學理論同樣面臨人們不同程度的冷漠和輕視。而在學術界,這個問題并沒有得到足夠的注意。不少人或是自甘于像蜘蛛一樣吐著自己的絲編著自己的網,只把理論研究當做自己修為的途徑;或是自以為身負“指導實踐、服務現實”的使命,緊跟形勢,兢兢業業的為現實政治作著注解和宣傳;或是在創新熱情的驅動下新益求新,不斷引進和創造著時髦的概念和術語,新之又新,玄之又玄,不僅令外行望而卻步——甚至是“未望”就已經止步,而且使我們這些初入門者也云山霧水,不知所向。
我們到底需要什么樣的理論,或者說,對法學理論應當堅持什么樣的價值評判標準,就值得我們去思考和探討了。
三.繞不過的一道坎
無論承認與否,當我們去評論一種理論學說的時候,總會有一道繞不過的坎。必須承認,理論與實踐,理論與現實的矛盾是不可回避的。在當前的主流話語中,“實踐是檢驗認識真理性的唯一標準”。誠然,實際當中有很多對所謂實踐標準的片面化、教條化和庸俗化的理解,但是,真正馬克思主義的實踐標準是有極高的含金量的,它不是絕對真理卻最具有真理性,F在,一種所謂的先驗的或超驗的價值標準基本上沒有什么說服力了,而另一種堅持完全的基于人的理性的觀點也是值得懷疑的。因為人以及人的成長、認識積累原本就是一個客觀的實在或過程,人的理性也不可能是空穴來風,而是以客觀現實為土壤的。主觀的價值標準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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