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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目標模式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工作已列入國家的立法規劃;關于應當如何修改與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也早已引起法學界和司法實務工作者的普遍關注,并就各項訴訟原則、制度及具體程序的設計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議。本文不揣冒昧,擬通過分析一些有代表性的國家在刑事訴訟制度變革中呈現出的規律性,就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變革的目標模式略陳管見。一
縱觀世界各國刑事訴訟制度的變革,盡管程度不同,卻都表現出某些共同的特點,呈現出共同的發展趨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追求在最大程度上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刑事訴訟的實踐表明,過分偏重案件實體或對犯罪的懲罰,或者過分關注被告人的人權而置其他利益于不顧,都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維護。鑒于此,世界各國均不斷地調整本國刑事程序在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上的價值目標,以求在協調兩者利益的沖突中謀求更多的利益。譬如,美國實行排除規則的目的之一,在于保障被告人的權利。然而,由于實行該規則,使許多罪犯因證據收集程序不合法而被無罪釋放,這就極大地抑制了刑事訴訟在懲治犯罪方面的功能。針對這種情況,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終于在1984年對該規則增加了“最終或必然發現的例外”和“善意例外”。據此,雖然系非法收集,但只要起訴方可以證明即使沒有非法收集,該證據最終也會以合法手段取得,或者雖然查明系非法收集,但在收集當時警察的行為是出于善意的證據,都可以作為定罪的根據,從而大大限制了排除規則的適用范圍,增強了刑事程序懲治犯罪的功能。聯邦德國在50年代之前,原則上并不排除非法取得的證據,60年代,聯邦最高法院在兩個判例中強調侵犯人的尊嚴和人格自由所得的證據應予禁用。①追求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有的國家還在立法上明確設立條文予以規定。如日本刑訴法典第1
條就明確規定了刑事訴訟目的旨在追求正當程序與實體真實、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
2、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相互融合。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目的要通過一定的訴訟構造來實現。由于歷史傳統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在刑事訴訟構造上分別形成了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與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不過,由于兩大法系國家均在不斷地尋求刑事程序中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故與此相適應,使得其各自的訴訟構造在不同程度上吸收了對方構造的因素。即原來強調專門機關職權在控制犯罪方面的作用的國家,采取了一些限制國家司法權濫用和保障被告人權利的措施;而對專門機關職權作用重視不夠的國家,則對發揮職權作用以更有效地追訴犯罪給予了關注。譬如,日本刑事程序原屬大陸法系,“二戰”后,其以美國刑事程序為樣本,對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革命性變革,形成了以當事人主義為基調,以職權主義為補充的刑訴構造。意大利在“二戰”后即開始關注對英美當事人主義的引進,并于1988年頒布了以英美國家訴訟構造為范本重新設計的新刑訴法典。在具體程序上,大陸法系國家吸收當事人主義因素的突出表現,是確認了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依賴權和沉默權,廢止或大大弱化職權主義的預審程序以增強審判前程序中的當事人抗辯因素,弱化或廢止卷宗移送主義;在審判程序中,日本、意大利均采取了英、美國家的交叉詢問的方式,并以法官職權調查證據為補充,還采用了英美法中排斥傳聞證據的法則,從而保障了被告一方詢問證人權利。
在英美當事人主義訴訟中,同樣也有吸收職權主義因素的情形。依英美傳統訴訟理論,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無嚴格區別,在制度上并沒有偵查程序,庭審中法官也無需主動探明事實的真相。但這種傳統的當事人主義也在發生變化。在英國,依1985年《犯罪起訴法》規定,自1986年起,由全國統一設置的檢察機關作為公訴官負責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在1993年的報告中,皇家刑事司法委員會建議英國法官應更多地要求律師傳喚有證明作用的證人。如果必要,法官也應準備傳喚這些證人。英國上訴法院認為,法官在例外情況下可以行使職權傳喚證人。在實踐中,英國法官更愿讓當事人舉證以幫助展露事實。英國法官通常不會猶豫向證人補充提問或對證人的回答進行評論。②美國在獨立戰爭后,由公訴取代了私人起訴。這些跡象表明,為強化對犯罪的追究,英美等國有不同程度上擴大了國家機關職權的作用。
3、尋求被害人人權保障與被告人人權保障的平衡。隨著本世紀中葉刑事被害人學的興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護的呼聲高漲,被害人在各國刑事程序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視。許多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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