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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正義與權利-評美國新自由主義
自70年代以來,美國哲學場景中最突出的事件就是政治哲學的崛起。一大批思想背景不同且觀點各異的政治哲學家脫穎而出,從頗為正統的德沃金(R.Dworkin)到反抗傳統的桑德爾(Michael Sandel), 從崇尚古希臘的麥金太爾(Alasdair MacIntyre)到稟承黑格爾主義的福山(Francis Fukuyama)。然而位于場景中央并成為西方政治哲學主流的則是以羅爾斯(John Rawls)和諾奇克(Robert Nozick )為代表的新自由主義。
一、正義理論
1971年羅爾斯的《正義論》的出版是20世紀西方哲學最重大的事件之一。這基于兩個不同但又相互支持的理由。首先,《正義論》的發表引起了一場關于正義問題的持續討論,從而形成一大批產生深遠影響的政治哲學文獻。這批文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不僅可與輝煌的啟蒙時期相媲美,而且還將政治哲學推到西方哲學的前臺,大有取代語言哲學成為哲學主流之勢。其次,與傳統的自由主義不同,羅爾斯在《正義論》中討論的核心概念是平等,他試圖從理論上解決自由民主主義制度中存在的不平等問題。這意味著西方政治哲學主題從“自由”到“平等”的具有重大意義的變換。
雖然近代以來的西方政治哲學派別林立,但其主流一直是自由主義。由洛克、康德和約翰·密爾奠定的自由主義傳統闡明了西方基本的政治觀念和政治價值,為目前通行于西方的自由民主主義政治制度確立了基本框架。啟蒙時代的主要政治哲學問題是自由。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自由價值,特別是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另一方面是自由制度,即由“多數決定”原則支配的民主代議制度。約翰·密爾的《論自由》(1859)和《代議制政府》(1860)出版之后,從觀念上來說,自由的價值問題和制度問題都已經解決了,剩下的只是去付諸實施。因此,此后的一百多年中西方政治哲學死氣沉沉,了無建樹。
羅爾斯的《正義論》打破了政治哲學一個多世紀的沉寂,現在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是平等了。羅爾斯主張,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而正義總意味著平等。他提出了關于正義的一般觀念:“所有的社會基本善——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及自尊的基礎——都應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對一些或所有社會基本善的一種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注:羅爾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第292頁。)羅爾斯將平等分為兩個層面:在政治層面,平等表現為平等的自由權利和民主政治;在經濟層面,平等涉及到分配的正義。在他看來,政治層面的平等比較容易解決而且基本上已經解決了,所以,平等的核心問題就是經濟領域中的分配正義。
盡管當代西方各國都建立了發達的民主社會,但普遍存在的經濟不平等則是一個明顯的事實。產生不平等的原因主要有兩種:一是社會文化的,人們在出身、環境、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別,一些人比其他人更為“幸運”;一是自然的,人們生來就具有不同的天賦,而天賦較高的人處于更有利的地位。一般認為,通過建立適當的社會制度,前者是可以消除的,而后者則是根本不可能解決的。羅爾斯認為,對于一個正義的社會,兩者都應該得到克服。克服不平等的正義原則是“差別原則”。按照羅爾斯的觀點,所有的財富和收入都應該平等地分配,但完全的平等是不可能的,這樣社會經濟制度就必須按照“差別原則”來安排,即任何不平等的安排都必須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雖然“差別原則”的實際運用存在著許多困難,但“最少受惠者”這種理論構思非常巧妙,為解決不平等提供了一個有利的參照點。
主題從“自由”到“平等”的變換需要相應的理論來支持。如果正義原則為建立解決不平等的社會基本制度提供了價值標準,那么這些“正義原則”從何而來?這就涉及到羅爾斯對西方政治哲學的另外一個主要貢獻——新契約論。
古典自由主義與契約論是緊緊聯系在一起的,這種契約論以自然法為基礎。啟蒙時代的思想家們堅信自然法為個人道德生活和社會政治生活提供了充分而明確的法則,理性將這些法則以普遍的形成昭示于所有人的心中。自然法理論完美地表達了理性的啟蒙精神;政治哲學既不需要上求天啟真理,也不必向下訴諸生活經驗。但到了19世紀,持續兩個世紀對理性的高揚變得類似于陳詞濫調了,人們需要某些能打動人心的新鮮東西。新鮮東西是隨著實證科學迅速發展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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