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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員工簽訂技術秘密保密合同各自應注意的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
1、作為一家有自己技術的企業,在商業秘密保護,尤其是保密合同簽定過程中,有些什么注意事項,容易出現什么問題?
2、作為到企業工作的技術人員,只能被動的接受企業定的所有保密協議嗎?如何判斷其是否合理?從保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應該在保密協議的簽定中注意些什么問題?
二 、對問題的回答
關于問題一,對于擁有自主技術秘密的企業,在商業秘密保護,尤其是在與員工簽訂技術秘密保護合同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全面、恰當、準確地界定技術秘密的范圍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就是商業秘密的的法定概念。從該法定概念中可以看出,在我國法上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兩種。
關于何謂技術秘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1條第2款規定:"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
通過比較技術秘密的法定構成與商業秘密的法定構成,兩者的構成要件基本是一致的,即其一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其二是具有商業價值(或者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其三是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三者缺一不可。換句話說,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法定條件,才能構成法律上的技術秘密,否則,就不能稱其為技術秘密。這些構成要件是區分技術秘密與非技術秘密的法定標準。
關于技術秘密的三個構成要件的具體含義,《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給出答案。對此《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號)第2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規定所稱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
本規定所稱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本規定所稱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規定所稱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技術秘密是商業秘密的一種,有特有的構成要件,其構成要件具有特有的含義。因此,企業在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時,首先要正確界定技術秘密的范圍。技術秘密的范圍的確定就是根據其構成來認定。同時符合其法律構成要件的屬于技術秘密,缺少任何一個要件,均不構成技術秘密。如企業將本行業公知的技術作為技術秘密的范圍,或者將沒有任何商業價值的技術作為技術秘密的范圍等。上述兩種情況因不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及"具有商業價值"的構成要件,不構成技術秘密。或者說,即使簽訂了技術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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