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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規則及其意義-梁漱溟法律思想研究之一
目 錄:一、秩序的制度化
二、公眾意見
三、生活方式的表達
四、合理的人世規則
五、文化的一部分
六、結語
在梁漱溟的哲學中,究竟什么是法?能有什么樣的法?作為一個國族的完整心靈的法律、道德和禮俗,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法律本身的合法性何在?以及如何實現天意、人意與法意的溝通,而逐漸達成一種本諸中國人的人生態度與人世生活憧憬的法意與法制?凡此種種,既是梁漱溟的思慮所在,可能也是梁氏法律思想的邏輯起點和價值與制度歸宿,而構成本文所要探討的基本內容,也是這一論題的基本語境。
通讀梁氏的全部論著可以看到,梁漱溟不曾,似乎也無意于就法或法律作出一個學院式的定義,正如不曾對纏繞其一生的所謂“文化”下過一個學院式的定義。在西方勢力入侵中國,西潮席卷神州,傳統的中國人世生活與人間秩序不敷應對,而中國人的精神實際上流離失所的二十世紀初年,象梁氏這樣的知識公民,其心智必無暇于純知識性的考量。雖則如此,今日我們后人展讀其著,發現他心中卻并非沒有一個關于“法”或“法律”的確定的理念預設與預期,實際上,此一理念且呈現出一種極其復雜的面相和相當廣泛的涵量,正象以“生活樣法” ① 一言以蔽之的“文化”背后之涵蘊無窮。
本文從一般的語義闡釋的角度,集中探討梁漱溟的法的概念。至于這一概念所牽扯的更為廣泛的文化-歷史內涵,則分別另文處理。②在細讀梁氏主要論著的基礎上,為行文方便起見,筆者將其綜理、歸結為以下五個方面。
一、秩序的制度化
在分析中國社會,特別是傳統中國的特殊性時,梁漱溟使用了“社會構造”這一具有特定內涵的概念── 一種解析中國社會與歷史的“間架性范疇”。其基本含義是指組成社會的上層與下層及其關系,橫面的則包括政治、經濟、禮俗、法律等等,凡此形成文化的骨干與核心。在《鄉村建設理論》中,漱溟從人類社群的基本生存條件入手,推闡禮俗、法制等等人世規則的原初發生原因。如其所述:
人非社會則不能生活,而社會生活則非有一定秩序不能進行;任何一時一地之社會必有其所為組織構造者,形諸于外而成其一種法制、禮俗,是即其社會秩序也。③
換言之,可以說“一種秩序,即是一套法制禮俗,而其社會之如何組織、如何結構,也即安排規定于其中。”④因此,此種秩序乃可謂橫跨“官”與“民”、組織“國家”與“社會”、兼籌公生活與私生活的“公共秩序”,即大家因習而成、相喻共守,經由禮俗、法制諸項網羅、編織而成的人世生活的規則與程序。從而,它本質上乃是一種作為“公共空間”的“人間秩序”,即人世生活中主體身心伸展的實際可能性,現實生活中主體對于人世生活的詮釋框架,一種意義之網。
實際上,此前七年,漱溟即已籠統指出過,“秩序不過是法律制度習慣教條等”,⑤ 而政制、法制、禮俗、習慣、教條等等之所以有效,總必有一種勢力為后盾。也就是說,凡一種格局之臻成秩序,總必有人擁護才能維持,能夠維持才能成其秩序。──事實上,他們多是憑借這些秩序而存在的。⑥ 就文化與社會構造的關系而言,后者不過為前者的外在落實,而文化既然是一個民族的生活樣法,則此“樣法”必適應其間主體的人生與人心的需要,一方面“人生大得其用”,⑦ 另一方面為其存在本身編織出意義之網。此即漱溟所說的“本來社會秩序(一切法制禮俗),都是隨著社會的事實(經濟及其他)產生,而使這些社會事實走得通的一個法子”⑧ 的意思。
的確,在任何人文類型,其首要而直接的需要,當然還是人物和人我關系的調理。其間的取舍從違,如我們借用今日習常的“權利義務”概念來梳理,則如漱溟言,在近世西洋的語境中,法律乃是對于權利的厘定,“把這個權那個權來規劃訂定明白”;⑨而就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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