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傳統法律思想看中國的人權意識
中國傳統文化中到底有沒有人權思想,這是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也是一個頗具爭議的問題。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文明從本質上說是一種壓迫文明,在這段漫長的歷史中,等級觀念無處不在,特權思想仍然是國人心中無法抹去的陰影,至今屢見不鮮;神權、君權、族權、夫權的幽魂飄蕩在華夏大地的每一個角落,至今仍束縛著某些國人的一舉一動。但當我們帶著客觀的眼光再次審視這段漫漫長路時,我們驚喜的發現,四處閃耀著的人權的光芒也能耀人眼目。人權這個概念在中國傳統文化之中是沒有的,它是17世紀西方資產階級反抗封建專制制度的產物20世紀初,它伴著西方列強的鐵蹄姍姍來遲,是西方的“泊來品”。
什么是人權思想呢?《國際人權法》認為,“人,作為人享有或者應該享有的權利”,是為人權。這個釋義是等同與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中提到的人權的,即“HUMAN RIGHT”。我以為,如果我們簡單的把人權的概念局限在“HUMAN RIGHT”,那么,討論中國傳統文化是否存在人權思想這一問題便無從談起。
人權就是每個人所具有的或應該具有的基本權利。首先是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一個人首先要活下去才能談及其他;其次是人應該享有的其他基本權利。這是我國普遍贊同的觀點。從人權理論上看,人權思想應該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人權意識,這是人權思想得以成長的陽光和水;第二個層次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權,即把人權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并予以保障。人權意識是人權思想的雛形,它指的是一種文化氛圍,一種深植于民族骨髓的文化底蘊。下面我們就從中國傳統的法律思想來討論一下中國的人權意識。
提到中國的傳統的法律思想,就不能不提到儒。儒家思想幾乎是整個封建社會立法的指導思想,它的精髓是“仁”,“克己復禮謂之仁”,禮即周禮,而周禮的核心是一種“明德慎刑”的理念,提倡德,舍棄惡,以德待人,善莫大焉,把德、善視為最重要的品行,這就為孔子的儒家學說的提出提供了一片饒土。仁說的核心是“愛人”,孔子“己之不欲,勿施于人”,孟子“仁者愛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像尊重自己的父母一樣尊重別人的父母,像愛護自己的孩子一樣愛護別人的孩子,這是一種深層次的人文關懷。孟子同時強調了“民本”的思想,“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這實際上是體現了一種人權思想的。儒家文化不僅尊重人的價值和尊嚴,而且尊重自然界的內在價值。到漢朝大儒董中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文化升華為一種集道、法、儒諸家思想于一身的新的文化。它承襲道家思想的精髓,講究“天人合一”,“天人感應”,其基本觀念就是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從仁的德行出發,人不僅要尊重他人,而且要尊重他物,即自然界的一切生命以至無生命的存在物都必須加以尊重,這種以義務的形式表現人權思想的文化可以說是一種更深層次的生態文化。這種文化內涵的外延是一種同情心。同情心是一種偉大的情感,對人施與同情心是對人的尊重,對物施與同情心,把同情心延伸到人以外的生命體,一如孟子對動物“見其生而不愿聞其死,聞其聲而不忍食其肉”,則比西方的“HUMAN RIGHT”走得更深了一步。“天人感應”的思想在法律上也有所體現。董仲舒等人在《春秋》中論述了春夏生養,秋冬肅殺的天道思想,認為死刑的審判須在秋后,決獄斷案必須在冬季,這就是后來一直在封建社會得意沿用的“秋冬行刑”。
而對生命的尊重在中國傳統法律的體現,則是深刻而多方面的。自漢初起,漢文帝和漢景帝相繼進行了刑制改革,廢除肉刑,減輕了刑罰的殘忍程度,由此為發端,至隋唐時期,肉刑基本廢除,而早在漢朝,以“仁政”精神為指導,人權意識得到更深刻的體現,進一步確立了刑罰的年齡上限和下限,乃至確立了“親親得相首匿”的原則,法定近親屬之間不能相互告發對方的犯罪行為,“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直至其中矣”,這種思想雖然在而今的法律思想看來不足取,但也不失為人道,體現了一種樸素的人權思想。值得一提的是,自漢始,創制了疑獄獻決和錄囚制度,于后的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完善了死刑復奏制度,乃至隋唐時期發展成為死刑三復奏和五復奏制度,這個發展的過程無疑是對人的生命權逐步認識和尊重的過程。
人權是相對于神權而言的。西方文化起源于宗教,也正因為如此,西方歷史上出現過一個宗教長期統治的漫長的中世紀,而在中國古代,沒有出現過一個宗教長期統治的歷史階段。西方如來我們可以膜拜,神化的孔圣人我們以為根本,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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