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行政案件舉證、質證應注意的問題論文
黨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方略,極大地推動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發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國家”這一目標,不僅對立法、行政執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也對司法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各級法院審判人員要進一步研究新問題,尋求新發展,爭取新突破;要進一步改變審判觀念,改革審判方式,提高審判水平。就當前而言,首先需要解決的是如何確保司法公正的問題。司法公正不但要實現審判的實體公正,而且要實現審判的程序公正,怎么做到審判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除嚴格依照實體法、程序法、進行審判工作外,還必須注重審判工作藝術,注重審判的幾個基本環節,筆者在這里,主要談談行政法審理行政案件時如何指導舉證、如何進行質證,應注重哪些基本問題,對此各地法院已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有些法院還編制了有關舉證,質證的運作方式和理論指導,筆者根據多年在基 層法院從事行政審判工作實踐,在此談談看法。
一、庭審中,法官應加強對行政機關舉證指導,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
《行政訴訟法》第32 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 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 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由此可見,行政訴訟 中的舉證與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有著質的區別。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主要是認定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當被告行政機關不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時,就由被告承擔敗訴的的結果,原告并不因為舉不出證據反駁行政機關認定的事實而敗訴,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行政機關負擔,舉證責任制度是行政訴訟所特有的。庭審中,被告必須通過大量證據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如果行政機關把一些與所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無關聯的、不合法的證據在庭審中一一出示,宣讀,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收集的證據雜亂無章、毫無順序地讓原告辯認,必然拖延庭審時間。因此主審法官在法庭調查開始后,必須明確地對行政機關的舉證進行引導,例:在審理行政處罰具體行為是否合法案件,應由行政機關向法庭證明原告違法的事實。在被告出示證據之前分類要求被告舉證,并詢問被告所舉證據是為了證明什么,是什么時間取得的,為原告質證打開思路,保證質證效果。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指導舉證。
1、重點出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前所取得的證據。
行政機關在作出某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應先取得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充分證據,然后才能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決定。如果證據不足,行政機關即不能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即使作出,法院也可以判決撤銷?梢哉f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前行政機關取得的證據,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起著決定的作用。行政機關舉證不在于多,而在于所舉證有無證明力。庭審法官應引導行政機關向法院出示、宣讀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前所收集的證據。對于庭審時間長短,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審判實踐證明庭審法官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保證當庭舉證、質證、論證、辯論的完成,必須提高庭審效率。庭審效率提高的一個重要體現就是在單位時間內把“事”做的更多更好。如果庭審法官對被告舉證稍加指導,就有充分的時間對有證明力的證據進行質證,讓原被告雙方就質證的證據展開充分的辯論,保證質證效果。如果遇到被告出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前收集的證據,庭審法官應采取什么態度呢?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庭上出示什么證據是當事人的權利,法院對證據怎么認定是法院的事;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在庭上應出示具有證明力的證據,不能把法律規定了沒有證明力的證據在庭上出示、宣讀,庭審法官發現這種情況應予制止。筆者傾向于后一種觀點。作為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在被告一方,被告是國家行政機關,其出庭人員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專業律師,庭審法官只要對被告舉證加于指導,是完全可以保證被告舉證質量的,只在這樣才能保證質證效果,為法院分析判斷證據打下良好的基礎。
筆者在此講到被告應重點出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 前所收集的證據,并不是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后,行政機關就不能收集證據!缎姓V訟法》第34 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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