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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和法治的哲學(五)-現代社會的法治
第五章 現代社會的法治
“立法者……的責任就在于糾正有害的偏重方向,使形成建筑物強度的那些方向完全協調一致。”[1] ——貝卡里亞
“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結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托克維爾
人類之古代社會中曾經出現和存在的寡頭政治與直接民主,雖然也可以歸于分權制衡的權力秩序以及“規則決定品格”的權力機制,但事實上都還不能夠很好地實現和保持權力的內在服從關系。寡頭政治的權力秩序,意味著社會中的權力最終是由少數幾個權力者或政治寡頭所把持和控制,社會的權力規則往往也主要地服務于這些政治寡頭之間的博弈與妥協,而未必能夠真正地致力和服務于權力的內在服從關系。直接民主及其權力規則,雖然確乎是出自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實現并保持權力之內在服從關系的主觀意愿,然而由于當時人們認知水平的局限,人們的權力認知基本上還處在情緒意識和群體情緒的主導或支配之下,且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群體情緒之狹隘、盲目和偏執的缺陷,這樣的社會基礎與認知基礎上所確立的權力規則,也就未必能夠真正地符合于權力的內在服從關系。
以代議制民主為基本標志的現代社會的法治,則是建立在高度發展的社會生產與社會協作,以及人們相應提高的認知水平之上。正是由于社會生產與協作的高度發展,以及人們的權力認知的逐漸進步和不斷成熟,現代社會的分權制衡的權力秩序,及其所對應的“規則決定品格”的權力機制,也才能夠真正地致力和服務于權力的內在服從關系。
現代社會的法治,可以說就是社會的更趨協調和不斷完善的分權制衡,及其所對應的確定和鞏固的“規則決定品格”的權力機制。
現代社會的權力規則,其明顯而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對權力之內在服從關系的關注與強調,即著力于規制、約束和塑造權力的品格,以維系和保證權力的運行能夠真正地和更好地致力于其本體之實現或滿足,從而使社會的權力秩序能夠符合或順應于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共同意愿,以及社會生產協作之內在要求與客觀需要。現代社會當中,著力于強調和強化權力之內在服從關系的權力規則,主要包括選舉、知情、聽證、彈劾,以及權力分立、司法審查、嚴格程序、錯案追究等諸方面的制度安排。
人類社會中形成和維系著的各種權力關系,其根本的屬性均在于雙向的服從。可以說,任何一種雙向的人際聯系當中,一方都會是其相對的另外一方之行為或表現的認知者與評價者;權力的雙向服從關系,決定了權力關系中的任何一方,始終都會是其相對的另外一方之行為或表現的認知者與評價者。權力關系雙方的相互的認知與評價,應當是人類社會中的權力關系得以形成和維系的重要基礎。權力關系之雙方建立并保持雙向的溝通與交互的評價機制,對于權力運行當中實現和保持其雙向的服從關系,具有著非常現實而重要的意義。
權力關系之雙方建立并保持雙向的溝通與交互的評價,可以說是現代社會的法治的重要特征。在社會的統治權力/公共權力之維系與運行的過程中,相關各方之間及時、充分的溝通以及交互的評價,既是維持與保證統治權力/公共權力之內在服從關系所需要和要求的,同時也是社會的統治權力/公共權力更好地發揮其積極效用的重要條件。選舉、知情、聽證與彈劾,即是現代社會中從不同的方面和以不同的方式致力于實現權力關系雙方的有效溝通與交互評價,以維系和保證統治權力/公共權力之內在服從關系的基本的權力規則。
選舉,通常需要以社會的分散和多元協調的權力關系為前提。現代社會的所謂選舉,是指基于社會的分散和多元協調的權力關系,人們遵循既定的權力規則所指引或規定的選擇方式與甄別條件,通過共同的參與和由分散到集中的選擇過程,得以表達其各自意愿,并最終將社會的統治權力/公共權力的具體的執掌、行使和運用,賦予或托付給某些特定的組織或個體的過程。選舉,通常也是一定社會在其既有的權力秩序當中最為重要和重大的政治活動;選舉制度所包含和規定的內容,對于維系或保持社會的統治權力/公共權力的內在服從關系,則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與作用。
隨著人們的權力認知的逐漸深刻和不斷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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