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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設立專門審判管理機構的探析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對審判進行流程管理后,各地基層法院積極探索,不斷改革審判管理方式,使基層法院的審判管理工作日趨規范成熟。秭歸縣法院在總結大立案審判格局的基礎上,于2001年對審判管理進行有效改革,創造性地設立專門審判管理機構-秭歸縣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局,對審判工作進行專門管理,促進了法院審判工作的開展,保證了審判管理的有序性、有效性和規范性,為院長部署審判工作提供科學決策的依據,為業務庭開展審判工作提供便利條件。經過一年的運行結果表明,設立專門審判管理機構是基層法院改革審判管理形式的明智之舉。2001年全院受理各類案件3329件,審結3135件,審結率94.2%,案件審結率同比增長12個百分點,審判效率明顯提高,并且已審結的案件經過審判管理局認真評查,合格率98%,無一件錯案,無一件發回重審的案件。筆者認為,基層法院設立專門審判管理機構,專司審判管理,對法院審判工作、審判流程和法官進行管理,是一條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審判管理新路子,是審判管理改革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
一、設立專門審判管理機構是在總結大立案審判格局利弊的基礎上提出的
山東省壽光市法院創全國改革之先河,首建大立案審判格局。大立案審判格局建立在“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制度的基礎上,立案庭受理案件后,進行排期、送達、確定審判程序,然后將案件移送業務庭審判,結案后由業務庭將案件整理移送立案庭評查驗收歸檔,整個審判流程由立案庭進行審判管理。在審判流程中,實行分權制衡,法官行使審判權,全部精力用于對案件的審判,其他與審判有關的權力交由立案庭人員行使,為審判做好輔助性工作,徹底將審判權和與審判有關的權力分離,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相互間不能越俎代庖,不能超越自己的權力范圍。筆者認為,這種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變革,完善了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克服了審判工作行政化管理中的缺陷,有利于促進審判的公正與效率,是法院審判改革歷史上的一座豐碑,但大立案審判格局仍存在管理體制的弊端與缺陷 ,這為我們對審判管理體制進行改革提供了現實依據。
一是管理權力的來源不合理。根據我國機構管理規定,單位內部機構的設立、機構職權須有當地黨委主管機構的部門批準。法院及其內設機構的設立、機構的職權受到當地黨委和上級法院的共同管理,亦應從其規定。立案庭在設立當初是法院內設的業務庭,職能是辦理案件的立案手續。實行大立案審判格局后,立案庭通過對案件排期、審限跟蹤、案件評查,取得了審判管理監督的職權,該職權的取得無法律規定,也無權威機構的授權。目前,立案庭的管理職能已得到實踐的普遍認可,這種認可在沒有獲取合法形式之前,有違我國機構設置 、職權劃分的制度性規定。立案庭審判管理職權沒有合法的權力來源,使得人們在思想觀念上產生分歧,認為立案庭的管理名不正、言不順,遂對這種管理產生無所謂或抵觸心理。
二是管理地位的權威性不足。管理意味著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地位是不平等的,行使管理職權必須有著與其權力相適應的地位,這種適當的地位,方能保證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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