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論法規違憲審查建議權
[提 要]自《立法法》首次確立了“法規違憲審查建議權”后,該項權利的實踐運用越來越頻繁,并成為推動我國建立違憲審查制的強大動力。本文首先以現行規范為依據,分析了“法規違憲審查建議權”的內涵及其要素。接著論證了“法規違憲審查建議權”不僅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具體化和現實化,更重要的是她首次賦予了公民一定的啟動法規違憲審查程序的權利。但這項權利的實踐運用也遭遇了一些困境,即建議案往往成為懸案,而且也無法當然啟動法規違憲審查程序,建議者的預期目的往往落空。要擺脫這些困境,我們首先要對建議權建立回復機制,然后等改革積累到一定程度后,把建議權發展為訴權。
[關鍵詞]建議權,啟動,違憲審查程序
2003年5月14日,騰彪、俞江和許志永三公民,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了一份“關于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1]這一事件立即引起了國人的普遍關注。緊接著,5月23日,賀衛方、盛洪、沈巋、蕭瀚、何海波五位法學家同樣以公民的身份,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就孫志剛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實施狀況啟動特別調查程序的建議書。[2]沒過多久,我國的黑龍江省和廣東省也發生了類似的事件:8月18日,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居民盛其芳、馬繼云向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和省人大常委會提交了一份“請求立即廢止《黑龍江省信訪收容遣送工作規定》的建議書”[3];9月,廣東省朱征夫等6名省政協委員聯名發起議案,建議廣東省先行廢除勞動教養制度。[4]而新近11月20日,一封由1611名公民簽名的《要求對全國31省(市)公務員錄用限制乙肝病毒攜帶者規定進行違憲審查和加強乙肝病毒攜帶者立法保護的建議書》同時遞交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衛生部和國務院法制辦。[5]
這一系列事件的目的都一樣,那就是要求對實施中的法規進行違憲審查;所采用的手段也一樣,那就是建議權。由此,日益活躍的法律實踐使一項很重要的社會權利——法規違憲審查建議權,呈現在我們面前。所以,對此進行理性思考,以回應實踐的需要,自然就成了我們的義不容辭。
一、法規違憲審查建議權
法規違憲審查建議權的直接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6]、《法規規章備案條例》[7]及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地方立法條例。
《立法法》第 90條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備案條例》第9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地方性法規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或者認為規章以及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發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命令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可以向國務院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浙江省地方立法條例》[8] 第76條規定:“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1] [2] [3]
【論法規違憲審查建議權】相關文章:
論公眾環境權04-30
公民環境參與權論04-26
排污權權利主體論04-28
論鐘離權、呂洞賓的內丹學說04-27
建立量刑建議權的意義05-01
對新《動物防疫法》配套法規的建議04-29
論高校學生上課權的侵害05-01
析論對成人高教授予學士學位行為的司法審查04-30
論環境權從自然權利向法定權利的邁進04-28
論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完善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