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解讀男女平等的法律含義
2001年,我的挪威訪學從5月推到了11月。在11月底抵達挪威首都奧斯陸之前,挪威人權研究所中國項目組主任麗薩(Lisa Stearns)女士,[1] 為我謀得了到英國西南部海邊小鎮斯地茅斯,接受為期三個月英語強化培訓的機會。這次可遇不可求的強化,為我日后在挪威的研究,鋪平了語言交流的道路。挪威,位于斯堪蒂娜維亞半島西端,國土面積38萬多平方公里,全國人口不到500萬,首都奧斯陸的人口有50萬左右。挪威的官方語言是挪威語。不過,英語的普及程度很高。在我所到之處,只要與對方用英語交談,無論年長年幼都能開口說上幾句。當然,政府、大學、研究機構中工作人員的英語水平更高。但是,對于文本研究來說,用英文寫就的挪威學者的論文及專著很少見到;打開相關網站,查詢挪威現行法律,譯成英文的只有兩個:一是1814年5月17日頒布的《挪威憲法》,另一個是1978年6月9日頒布的《挪威男女平等法》。因此,了解挪威、研究挪威有關婦女人權保障的立法與實踐的主要方法,就是與有關人員用英語做面對面的訪談。在為期半年的客座研究期間,我共訪談8次,接受訪談的人數有12名,他們是議會執政黨成員、政府官員、心理治療師、研究人員、女權主義者及警察。其中,對現任男女平等事務督察官克里斯丁?米拉(Kristin Mile)的訪談,使我對“男女平等”,這個已經作為當今絕大多數國家法律基本原則術語的法律含義,有了新的理解。
對克里斯丁的訪談,是2002年2月28日上午10點在她的辦公室進行的。她看上去有40多歲,偏瘦的體形完全超出我先前的想象,不過,那雙炯炯的目光透出她的干練與曦智。(?)我們已經在月初挪威人權研究所舉辦的“警察如何干預家庭暴力-中國和挪威的看法”研討會上認識了。所以,見面無需過多介紹與寒暄,直切主題,圍繞著《挪威男女平等法》和督察官的工作,聊了近2個小時。
一,法律保障下的男女平等(Gender Equality Under the Law)
被挪威人驕傲地稱為“挪威模式” 的男女平等保障機制的首要組成,就是1978年頒布,1979年1月實施的《挪威男女平等法》(Norwegian Gender Equality Act)。
該法共22條。根據第1條“本法以促進男女平等,特別以提高婦女地位為目的。”的規定,它的目的具有雙重性:一是,消除包括家庭在內的社會生活各個領域里的性別歧視,保證男女在參政議政、就業、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和勞動報酬這些公共領域中的平等;二是,影響和改變公眾對男女在社會和家庭中角色的態度。
在講到挪威頒布男女平等法的背景時,克里斯丁提到:
上世紀60年代末 70年代初,在歐洲所有國家展開的婦女運動,對挪威社會的影響之一,就是導致了男女平等法的出臺。1971到1972年間,第一個制定男女平等法的立法建議案提出。從開始醞釀到議會決定立法,經過了長達八年的時間。醞釀這一法案之初,議會中展開了激烈討論,焦點不在于制定這個法案的必要性,而是如何制定它。是制定反性別歧視法,還是性別平等法?也就是說,它處于性別中立的立場,還是應該特別關注婦女問題。盡管最終并未達成一致意見,但是,法案第1條提到,尤其關注婦女地位的提高,是本法目的之一。我認為,承認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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