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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視角下的行政收費-理論和實證的研究
關鍵詞:行政收費 效力 亂收費 委托 濫用職權 救濟 宣告無效內容簡介:行政收費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本文從行政法學角度重新定義了“行政收費”,歸納其含義和特征,考察了行政收費的分類。行政收費作為行政行為,不例外的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確定力、執行力、拘束力和存續力。本文逐一討論了行政收費中各種效力,對行政行為的追溯力提出新的看法。本文還簡要考察了其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從作者作為原告參加的一次行政訴訟角度,本文探討了違法的“行政收費”(違法行政)——亂收費的一些問題:重構行政主體理論,認定行政機關與公務人員、受委托組織以及公務人員在違法行政中均由承擔責任的義務;列舉違法行政的基本形態,并認為“亂收費”是濫用職權;“亂收費”的最好救濟辦法不是撤銷亂收費這一具體行政行為,而是將非法的委托作為濫用職權宣告(自始)無效,使相對人得到普遍救濟。
作者:劉建昆13361372517
行政法學視角下的行政收費
——理論和實證的研究
大凡現代國家,其經濟財政大多已實現了“在數目字上管理” ,只是在深度或者水平上有所差距而已。而所謂“在數目字上管理”,最直觀和簡便易行的,就是收入和支出均以紙幣為衡量標準。例如我國國家收入,勞役和實物收入貫穿了中國古代歷史。而收入的貨幣化,是在是現代國家的一個基本特征。就我國現在來說,無論是稅、費、還是其它收入,也均已以貨幣為基本形態。
國家收入作為經濟學和經濟法學共同研究的一個課題,牽扯極多,以本文篇幅不易作出全面探討,只能在國家收入的一個方面,即行政收費方面,以法學視角做一點法理上的初步探討。
一. 收費的基礎知識:簡單的歸納和提出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在我國現行法律中,行政收費是經濟法部門下的財稅法的研究對象。但是由于經濟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屬于政府規治經濟的法,這決定了,行政收費在實踐操作方面也必然的要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規制。因此在這種意義上,行政收費在最基本的屬性上應當的屬于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
由于行政收費本身既是行政行為 ,又是經濟行為 ,人們往往站在不同角度上對行政收費的概念進行認識,因此形成的觀點也有相當的差異。根據筆者手頭的資料,對行政收費主要有以下幾種定義:
1.收費是指政府(或者行政主體)以滿足社會需要為目的,憑借行政權力,通過向公共商品或者勞務的特定使用者或者享受者按照特定特定標準收取相應費用的行為,又稱政府收費或者行政收費。
2.收費是國家或者政府規制的,存在市場因素的產業或者行業、公共部門(包括有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民間團體和私人企業所提供的有償服務的價格。
3.收費是公共部門在提供自己所生產的產品或服務時,為了達到商品或者勞務的效率使用,有選擇地向受益人收取的與成本相對應的費用。
以上觀點在立論角度及收費的有償性問題上都有所分歧。但是只有第一種觀點相對比較符合法學視野內的行政收費的定義,但是又不夠規范。總起來說,我們認為可以認為:行政收費,是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事業單位等組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收費的項目,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布的收費標準,向負有繳納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收取一定數額的貨幣的具體行政行為。
這一定義包括以下的含義:
首先,行政收費的主體應當是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組織。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進行行政收費。征收主體的廣泛性是收費與收稅區別的一個重要方面:收稅的主體限定在海關、財稅部門;而幾乎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收費的職能。同時也是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相區別的顯著特征:行政征用的決定通常由人民政府和法定的指揮機構,而不是任意行政部門的名義作出。 行政收費的主體應當具備收費權、能以自己名義實施、能夠承擔法律效果三個條件。
其次,行政收費必須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進行。根據我國現行的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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