俠觀念與中華法制論文
摘要:俠觀念是中國歷史上存在的時間很長的一種現象,它的存在與法制有一種悖論,俠的出現與存在,是符合法制的內在要求的,并且俠的觀念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制的衰落的情況下,來自民間的對法秩序的呼喚,法制與俠義有著內在的一致性,俠的本質是信用和正義,法制的本質也是這種要求。同時俠和法制存在一定的沖突,法制的公平正義,與俠的情感因素產生了摩擦和碰撞,本文就這些內容展開討論。
在中國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從戰爭紛紛的春秋戰國到面臨亡國滅種的危機的晚清,中華大地上都存在著一批慷慨悲歌之士。他們有絕倫的武藝,他們有信用和義氣,他們舍己為人,他們救人于危難,這些人,就是俠。
俠,在中國每個朝代都存在,尤其是在春秋戰國時代表現的更明顯。春秋戰國的二百四五十年中,是天翻地覆的動亂年代,舊的社會制度在瓦解,新的社會制度在萌生,王室隆替,大國爭霸,世族盛衰,戰爭頻繁激烈,政局變化多端,民無依托。在這種動蕩的大環境中,俠是大量涌現,其中有布衣之俠,有鄉曲之俠,有閭巷之俠。在中國歷史上至今流傳的荊軻等四大刺客,就是這個年代的產物。經過秦的大一統和二世而亡,中國從比較安定的環境中進入了大動蕩的時期,此刻農民戰爭風起云涌,揭竿而起,斬木為旗,在這樣的動亂的年代,俠又大量的涌現,這種俠風一直持續到漢武帝時期。在史書中記載張良收買刺客刺殺秦始皇等一些事跡,還有如漢初的朱家,田仲,王公劇孟等人。漢武帝之前,游俠事跡見于史書,在《史記》中就有《游俠列傳》。但是在漢武帝時期,封建正統思想的逐漸形成,隨著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實行,在政治上的推恩令的頒布,在逐漸縮小諸侯國的勢力范圍,在經濟上采取了重視農業,恢復發展生產的政策,在對外上北擊匈奴,大一統的格局逐漸形成了,在這種環境下,俠被逐漸鎮壓,禁止,很明顯的是漢武帝誅殺了當時的大俠郭解。東漢以后,科舉的實行,人們只知道功名,更恥于與俠為伍。在唐朝時期,國力強盛,思想上兼收并蓄,人們的思想開放,俠在這個朝代是多少有立足的,也是被李白等詩人在贊頌的。但是,無論如何,俠的行為有礙于統治,俠的事跡少見于官方史籍,很明顯的在《漢書》中,班固就沒有向司馬遷那樣提及俠的事跡。其實,在民間,俠是時候存在的,在漢代以后的朝代中,甚至在晚清,這種劫富濟貧,救人危難的俠始終沒有消滅,如清末的大刀王五,杜心武等。正是由于俠的長期存在,使俠義觀念在中國產生并發展流傳,影響著世人,在封建社會中的復仇的人,許多是俠所為。在近代,港臺的武俠小說,也是這種傳統思想在現代的反映,在著名的武俠小說的作者金庸的〈〈射雕英雄傳〉〉中,很形象的寫出了中國古代俠的風格和形象,俠之大者,為國為民!
俠觀念的核心,是正義和信用。當然這種正義是基于社會和當時的歷史的條件限制下的,是俠士們根據自己的價值觀進行斷定的結果和認識。司馬遷在《游俠列傳》中寫到: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已諾心誠,不愛其軀,赴士之厄困。既已存亡生死矣,而不矜其能,羞伐其德······這些話都很客觀的評價了俠的為人和行為。
俠觀念的產生和發展,是與中國當時的社會狀況有著密切的聯系的。在太平盛世,農民保持著再生產的能力,有著穩定的生產和居住地,統治者也對地方和中央的官僚有很強的控制力,游俠在這樣的環境中是很少的,如貞觀年間,康熙年間。即使在漢代的文景時期,俠雖然存在,但是受到很大的制約,并且有景帝誅俠的行為。而在朝綱紊亂,政治腐敗,秩序無法控制的時候,俠便大量出現。因此,在以人治為傳統的封建中國,社會法制狀況與俠的狀況密切相關。社會越黑暗,法制越不完善,有令不行,游俠就越多。歸根到底,游俠的出現與發展,是與中國歷代人治的消極作用的影響下,不重視發揮法制作用的結果。在一元集權的權力結構下,權力高于法律的統治歷代王朝的統治者都十分注重權術,權與法的這一矛盾很明顯。權力的變數和超常增大,形成了權大于法的政治狀態,權治而非法治,是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特別的產物,權治而非法治,必然造成重權輕法,輕法必然越軌。在統治者的越軌過程中,侵犯了人民和其他階層的利益,必然遭到民間或者統治階級內部的人的反對,俠就是這種人的代言人和代表。
更深一步講,俠"之出現,是作為對于社會中普遍不公正的一種補償和對抗物。在中國古代歷史上,每當社會在財產上、政治上、法律上出現嚴重廣泛的不公正,而且這種不公正,又不能以正常法律、倫理或其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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