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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法文化傳統的現代改造論文
摘要: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有著濃厚的公法化特點,傳統公法文化今天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著并對當前正在進行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起了巨大的阻礙作用。要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藍圖,必須完成對傳統公法文化的現代改造。
關鍵詞:公法文化、法律文化、傳統、現代化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黨在新世紀領導全國人民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總目標,它的提出,順應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的要求,必將對我國法制邁向現代化產生深遠的影響。但是,在我國邁向法治社會的道路上,來自經濟、政治、文化等各個方面的阻礙有很多,其中,中國公法文化傳統是一支不可輕視的阻礙力量。
一、“公法文化”釋義
公法文化是與私法文化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其區分來源于對法進行的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將法分類為公、私兩部分是羅馬法學家的創造和貢獻。《法學階梯》開卷即揭示:“法律學習分為兩部分,即公法與私法。公法涉及羅馬帝國的政體,私法則涉及個人利益。”(1)與公法、私法定義劃分相對應,一般認為,所謂公法文化是指公法相對發達,以公法精神為靈魂,法體系、法實施、法運行中貫穿著公法精神的法律文化。它具體表現為:以憲法、行政法、刑法、經濟法等公法為主要法律規范,公法規范形式化程度高,公法優先,私法是實現公法目的的手段。公法化總體精神呈現出權力至上、秩序第一、等級特權和義務本位的精神。私法文化則是私法相對發達,以私法精神為靈魂,法體系、法實施、法運行中貫穿著私法精神的法律文化。具體表現為:以民法、商法等私法規范為主要法律規范,私法形式化程度高、私法優先,公法只是實現私法的目的的手段。私法文化總體精神表現為法律至上、正義第一、自由平等和權利本位的精神。法律文化學者張中秋先生在此基礎上對公法文化與私法文化從性質上進行了進一步明確的區分,指出:“所謂公法文化本質上是一種刑事性(刑法化或國家化)的法律體系,私法文化則是一種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性)的法律體系。”(2)
二、中國公法文化傳統的特點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根植于古代農業社會,以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以家長制為核心的宗法結構為基礎,體現了專制皇權主義和儒家思想價值體系的要求,呈現出濃厚的公法文化的特點:
1.在法律結構上,公法與私法不分
中國古代歷朝法典編纂的一大特色就是民刑不分、諸法合體,其中刑事性規范遠遠多于民事性規范。對此,日本學者滋賀秀三曾作出卓有見地的論斷,“在中國,雖然擁有從古代就相當發達的文明的漫長歷史,卻始終沒有從自己的傳統中生長出私法的體系來。中國所謂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則是官僚統治機構的組織法,由行政的執行規則以及針對違反規則行為的罰則所構成的。”(3)因此,在古代中國,“法律一經產生,它就既不是被用來鞏固傳統的宗教價值,也不是被用來保護私有財產。相反,其首要的目的是政治性的,即強化對于社會的政治控制。”(4)
傳統公法與私法不分表明了“中國古代法典是公權性的,刑事性的”,(5)表現出泛刑事主義的特點。在中國古典文獻中,刑、法、律三字相通。《爾雅·釋詁》:“刑,法也”,“律,法也”。《說文》“法,刑也”。《唐律疏議·名例》:“法,亦律也”。在中國古代法典中,“對于民事行為的處理要么不作任何規定,要么以刑法加以調整。”(6)對于今天看來純屬私法調整范圍的借貸、婚姻、家庭、買賣、保管等民事法律方面一律刑法化,以刑事手段加以調整,亦即學者所謂的這些民事法律方面的規定“往往只限于規定因觸犯習慣準則而受刑事制裁的有關條款。”(7)
2.立法與司法方面,皇權至上,行政與司法不分
首先,在立法上,皇權至上,法自君出。自從秦始皇建立起以君主專制為核心的中央集權制國家之后,儒家思想所主張的君主集權思想,成為現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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