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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上下級法院的關系
讀了本欄目一篇關于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請示案件的文章,很受啟發,也談一下自己的看法。根據法律規定,上下級法院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而是一種業務指導關系。這種業務指導是通過二審、復核、復議等司法程序實現的。除了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釋權力外,其他上級法院關于下級法院審理案件的批復和解釋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現實中一些上級法院總是以種種借口來干預下級法院審理和執行案件,把業務指導關系越來越嚴重地演繹成了實際上的領導關系。還有一些下級法院主動接受上級法院的“領導”,就具體案件向上級法院請示處理意見。上級法院的法官出于“好為人師”或者其他種種原因,也樂此不彼地答復,讓下級法院如此這般地審理執行。
以上種種違法行為,混淆了人民法院的審級,在客觀上侵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試想,下級法院遵照上級法院的意見審理和執行案件,當事人提出上訴和復議,還有多大的實際意義?更加嚴重的是,上級法院干預下級法院辦案,還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影響司法效率,與“公正與效率”的主題是背道而馳的。
也許是出于“家丑不可外揚”的考慮,提到干預辦案,我們往往抱怨地方黨委、人大、政府部門對法院的干預,不敢觸及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干預。我揣摩大概是因為,上級法院干預下級法院辦案心安理得,下級法院受了干預有苦難言,甚至不敢言。
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僅僅是意味著法院系統只忠實于黨和法律,還意味著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的獨立行使審判權。因此,我們很有必要借這次司法大檢查的東風,端正一下上下級法院的干系,尤其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要少干預多關心,切莫感到“指導”不過癮,堂而皇之地“領導”起下級法院。若如此,那是法院的悲哀,更是司法改革的悲哀。
也談上下級法院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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