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正司法人員的守法觀念論文
司法人員自己首先必須守法,應當是守法的模范。這個道理是大家所熟悉的。但“熟知并非真知”,不少司法人員并未深刻、全面理解其內涵,他們的守法觀念是十分片面 的。他們僅僅從一個普通老百姓角度來理解守法觀念,認為在公務活動之外,應當遵紀守法。如果說與普通老百姓有區別的話,也只是要求更嚴更高而已。他們沒有看到,司法本身,就有一個守法問題,片面地認為,司法就是執法,這里只有嚴格執法與否的問題,而沒有守法與否的問題。很顯然,一個司法人員這樣理解守法觀念,是遠為不夠的。我們一再講,司法人員必須嚴格執法,從本質意義上說,嚴格執法就是要求在辦案中,嚴格遵守實體法、程序法,這就是個守法問題,而且就司法人員而言,是一個更為重要的守法內容。因此我們說,司法人員的守法觀念,不僅僅是指日常生活中遵紀守法,更要緊的,還必須在司法活動中,嚴格遵守實體法和程序法。劉斌俊在1999年1月25日《檢察日報》撰文《守法重于泰山》中指出:“就守法的內涵而言,現代意義上的‘大守法’具有‘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用法護法、依法辦事’的豐富內涵。”“依法辦事乃是守法概念的應有之義。從一定意義上講,守法就是要求一切個人和組織都應以憲法和法律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依法辦事,任何行為都不能超越憲法和法律所界定的范圍。只有具備良好的守法意識,才能實現嚴格依法辦事;只有嚴格依法辦事,才能保證國家和各項工作皆依法進行,依法治國的理想才能成為現實。”誠哉是言也!
一些司法人員的片面守法觀念,無不是與他們的法治意識不強分不開的。他們總以為,法是“對付”老百姓的,是治理社會的,而不是對自己職務行為的約束。例如,他們總以為,刑法是自己手中的“刀把子”,是鎮壓犯罪分子的工具。其實,這種思想是與現代法治觀念格格不入的。何謂法治?“從廣義上說,法治意味著人民應當服從法律,接受法律的治理。但在政治理論和法律理論中,法治應作較為狹窄的理解,即它是指政府應受法律的治理,遵從法律。”“現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辦事,只有官吏依法辦事,接受法律的約束,才有法治可言。”①“法治所治對象是什么?權也。人民依法治權的具體化,也就是依法治官。在非法治國家或社會中,法是官治民的手段;在法治國家或社會中,法是民治官的工具。這里當然沒有法只治官而不治民的意思,但治官無疑是首要的,它關乎治民治得好與不好、當與不當。不求官之治,而求民之治,乃法治中舍本而逐末也。”②“法治的真諦在于保障人權,控制公權”③就部門法而言,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說:“自從有刑法存在,國家代替受害人施行報復的開始,國家就承擔著雙重責任;正如國家在采取任何行為時,不僅要為社會利益反對犯罪者,也要保護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報復。現在刑法同樣不只反對犯罪人,也保護犯罪人,它的目的不僅在于設立國家刑罰權力,同時也要限制這一權力,這不只是可罰性的源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現出悖論,刑法不僅面對犯罪人保護國家,也要面對國家保護犯罪人,不僅要面對犯罪人,也要面對檢察官保護市民,成為公民反對司法專橫和錯誤的大憲章。”④作者大量引用中外學者的觀點,無外乎在于著重說明法治的根本在吏治。對照之下,我們有一些司法人員的守法意識與當代法治觀念,差距何其遠矣。
一些司法人員法治觀念為什么會不強呢?這里既有中國長達數千年的剝削階級統治社會中專制思想的影響,又是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這段歷史時期忽視法制建設的結果,還與現在不少司法人員法律素養較差是分不開的。
首先,專制的法律思想并未隨著剝削制度的消滅而消失。早在我國夏商時期形成的神權論就認為“法應為少數統治者所壟斷,法律是對被統治者的制裁手段和鎮壓工具”,這種法律思想“一直頑固地盤距在人們的意識中,并影響和決定著古代法制的基本面貌。”例如,在《尚書·酒誥》中規定,為了防止人民聚集“鬧事”,凡群聚飲酒者一律判處死刑。⑤刑法赤裸裸地表明著自己是鎮壓人民的工具。又如,作為我國封建社會最早的一部粗具體系的法典《法經》,把鋒芒主要指向農民和其他勞動人民。《法經》開宗明義規定:“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所謂盜,即危害地主階級財產的行為;所謂“賊”,即危害封建統治和人身安全的行為。把《盜》、《賊》兩篇放在諸篇之首,表明鎮壓盜賊,是地主階級專政的主要任務。⑥可見,在古代中國,無論從法律思想還是司法實踐,都是把法看作是治民的工具。新中國成立至今不過五十多年,再加上共和國前二十七年的曲折磨難,專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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