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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義烏市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浙江義烏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上訴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義烏市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義烏市城北路(良種場內)。法定代表人:王用偉,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葉智興,浙江東方正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貽身,男,1937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義烏縣稠城鎮繡湖西路6號2棟102室。
上訴人(原審被告):義烏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義烏市稠城鎮北門街93號。
法定代表人:曹學剛,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箭冰,浙江政法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小明,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義烏縣稠城鎮北門街93號新倉庫309室。
上訴人義烏市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偉業公司)與上訴人義烏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浙法民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偉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用偉、委托代理人葉智興、陳貽身,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小明、趙箭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4年4月20日,偉業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建筑公司承建位于義烏市城北良種場內的偉業大廈,工程建筑面積為5680.90平方米,工程造價為239萬元,工程質量達到國家標準合格以上,工期自1994年5月至1995年1月10日,每延誤一天由承包方按合同總造價的0.5%向發包方支付違約金,合格工程不獎不罰,經修補后合格工程,包括加固處理經鑒定可投入使用工程按1%罰承包方,發包方如需設計變更,必須由原設計單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書和修改圖紙,承包方才予實施。合同簽訂后,建筑公司即開始施工。在大樓樁基工程施工期間,浙江省煤田地質測試中心樁基動態測試室分別于1994年5月7日、5月20日、6月22日作出工程樁基檢測報告,指出偉業大廈樁基中部分樁存在夾泥、軟泥物、砼強度不均段、偏低等質量問題。義烏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向建筑公司發出《質量問題通知書》,指出樁基施工存在質量問題,要求暫停施工,請設計單位提出處理意見。1994年7月6日東陽市建筑設計院變更了設計圖紙,義烏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向偉業公司發出《復工通知書》,同意復工。因偉業大廈增加建筑面積,偉業公司與建筑公司又簽訂《建筑施工補充協議》,約定:建筑公司墊資40萬元,偉業大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歸還,不計息。偉業大廈工程預算300萬元,本工程按四級企業等級收取管理費,工程竣工時間為1995年3月30日(按驗收報告為準)。以后偉業公司向有關部門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有關審批手續并領取了《商品房預售證》。在施工過程中,偉業公司未按經會審圖紙的要求,經東陽市建筑設計院變更了部分圖紙后,又將審批建筑層數六層(局部七層)改建為七層(局部八層),偉業大廈實際建筑面積達到9043.09平方米,違法超建1311.95平方米。1995年2月28日,義烏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向偉業公司發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通知書》,責令偉業公司在同年3月10日前將違法建筑物自行拆除。同年8月10日,該委員會又作出《城市規劃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偉業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建設,且不按會審圖紙施工,擅自加層,其行為違法,決定處以罰款并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995年8月18日,偉業公司按處罰決定繳納罰款后,義烏市城建監察大隊通知偉業公司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同意工程掃尾施工。1995年8月25日,偉業公司重新補辦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規模層次七層局部八層,占地1222平方米)。1996年2月,偉業大廈竣工。同年5月,偉業公司搬入偉業大廈八樓辦公并出賣了部分房屋。同年9月16日,義烏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向雙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指出:偉業大廈不少梁及墻體有裂縫,該工程經多次圖紙變更、增加間數及層數,且未正式驗收即交付使用。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偉業大廈,請法定檢測機構提出加固方案。1996年12月18日浙江省建筑科學設計院(以下簡稱省建科院)根據偉業公司、建筑公司、東陽市建筑設計院、義烏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要求對偉業大廈作出《結構檢測及結構復算》,認為由于加層和增加較大噸位水箱和電梯,致使第三層框架承受的荷載比原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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