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工作時間非工作場地摔傷應認定為工傷
四川精濟律師事務所 何寧湘律師[ 問題的由來 ]
在勞動政策調控勞動關系、職工勞動福利待遇的狀態下,長期以來對于勞動福利待遇中的工傷事故認定與處理,堅持了在工作崗位上受傷的要求,最早的工傷待遇法規是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發布1953年1月2日修正的《勞動保險條例》。對于一些情形下的事故認定與處理是依據1963年1月24日(63)中勞薪字17號《勞動部工資局關于職工因工傷亡或非因工傷亡如何劃分的問題》,一般都采取了當時的政策、人事關系下的從寬處理。而后實行了“兩個工作”(即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原則來認定工傷。
《勞動法》公布實施后,對于勞動關系處理進入了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制軌道,對于職工工傷認定與處理的法規政策也相應出臺。除了勞動部1996年8月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外,最能體現“兩個工作”以外的最著名的勞動政策工傷認定文件要數1997年12月22日勞辦發〔1997〕115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該文規定“凡是職工在上下班必經路線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后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無論該職工及其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該職工都應認定為工傷,并享受有關的工傷待遇。”充分體現了對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與我國法律公平性。
2003年4月日公布了《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除了規定了工傷認定的條件、工傷亡賠付標準較之前的福利待遇有較大提高外,更重要的是條例使工傷賠付由以前的企業支付,轉到由社保機構支付的社會保障體系之中。這一重要轉變從本質上講,是將勞動工傷福利待遇完全納入了勞動法律關系制度軌道上,對工傷認定條件進一步明確具體,同時認定的要求也將趨于嚴格,大幅度削弱了認定過程的人情代替規定的狀況。但《工傷保險條例》增加一個“工作”成了“三工作(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這樣原有的問題解決了,而新的問題也隨之出現。今年有一四川省省級局局人事干部來電話咨詢,說該局下屬一個事業單位的一名職工在工作值班,當天下雨,該職工中午去職工食堂打午飯,由于地滑摔傷。問該職工是否應認定為工傷。這一案例引出兩個新問題:
1、勞動者在工作時間非工作場地摔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現工傷是否應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何文良訴成都市武侯區勞動局工傷認定行政行為案(摘要)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9期
原告:何文良,男,70歲,農民,住四川省鹽亭縣五龍鄉。
被告: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陳昌華,該局局長。
第三人:成都四通印制電路板廠。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簇橋鄉。
成都市武侯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武侯區勞動局)于2002年10月23日以成武勞函[2002]23號《企業職工傷亡性質認定書》認定何文良之子何龍章的傷亡性質不是工傷。何文良不服,向成都市勞動局申請復議,成都市勞動局于2002年12月11日作出成勞社行復決[2002]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武侯區勞動局對何龍章傷亡性質認定。何文良仍不服武侯區勞動局的行政復議決定,于2003年1月9日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稱:何龍章生前系成都四通印制電路板廠工人。2002年9月24日下午的上班期間,何龍章被發現摔倒在車間旁的廁所內不省人事,經送往醫院急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重型顱腦損傷,呼吸循環衰竭。因廠方未及時足額支付治療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也未提起傷亡性質認定,我于2002年10月8日向武侯區勞動局申請對何龍章傷亡性質認定,武侯區勞動局認定何龍章不是工傷所依據的事實不清,回避了廠方的廁所潮濕,有重大安全隱患的事實。死者明顯是被廁所內的積水滑倒而致顱腦損傷,且應與工作有關;請求撤銷被告對何龍章作出的傷亡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