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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社會關系的解讀
一、 法的出現人類經過漫長歷程,生存意識發生了巨大變化。人類發現,自身作為與動物不同的存在,在于對同類的尊重;此種尊重,既是同類們生存的必要,也是自身生命本質的要求:克服存在的低級性,走出動物性的生存循環。
人們逐漸發現:對同類的過分失敬,確屬低級行為;尤其是對以人的姿態存在的同類,發動動物性攻掠。這樣的攻掠,既導致社會成員對攻掠者的鄙視,也招致人群必然的報復。仁慈的人,極不情愿地看到,動物性攻掠的發動者,在社會非常時刻,往往遭受難以名狀的身心痛苦。
為了克服生存的低級形態,為了避免動物性攻掠和報復,為了締結社會和平,社會成員不得不確定人的尊嚴和價值。
這種確定,與其說是對人本質的發現,毋寧說是為有效減少動物性攻掠和報復,制作的必要假定。
為了達到假定希求達到的目的,社會不得不變假定為真實 .人的尊嚴和價值,于是不再是超驗的存在;它通過人的權利來體現。
權利具有物化的形式:農民通過土地體現權利,工人通過經濟組織體現權利,知識分子通過媒體體現權利;即使婚姻權利,也總有張三李四的存在。
社會借助法律家的工作,厘清權利的物化形式,給予必要的固化、調整。
法律家云:關于土地的權利,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權利;勞動的權利,是獲取報酬、失業保障等權利;知識者的權利,是獲得知識產權、自由表達的權利……
社會對法律家權利物化的說法,認為言之有理,積極采納。
法,逐漸在人的社會得到歡迎,露出頭角。
二、法制度的構建
人類經過漫長歷程,終于發現了維護人類尊嚴、價值和社會和平的可靠方法。
人們開始對法進行大規模的制作:這種制作,與其說是對“法律”這種文化創造物的熱愛,毋寧說是人們對權利物化的熱衷。
在歐洲大陸,人們開始用條款的形式,書寫法律;在不列顛島國及美洲大陸,人們以結繩記事的方式,串聯起關于法的一個個判例;在其它地區,開始模仿學習,或者觀望。
社會發生深刻的變化。
政治,自古以來運用權力的“智慧”,發動動物性攻掠的“指揮藝術”,鑒于法的杰出表現,難免失落。曾經日不落的動物性權力,在權利運動的腳步聲中,在法的威逼之下,開始了勢不可擋的沒落。反思的權力,亦在這樣的沒落之中,脫胎換骨,尋求與權利并存的可能。
政治,在不少地方,漸次從動物性攻掠藝術走出,從而轉變為人的集體生存藝術,成為組織社會資源的方略。
權力開始頻繁地與社會進行關于權利的對話。希求作為人而存在的社會成員,相互達成契約:讓我們享有人的尊嚴、人的權利;必須約束具有不良歷史的權力;必須對失控的權力給予及時矯正,讓受到傷害的權利得以及時恢復。
法的制度,開始承載這樣的社會要求。
在西方、在東方,作為權利救濟的法律,自身也走上物化之途:不同設計源流、不同外形的權利保護制度的物化形式,如同荒野中遮風避雨的小屋,布滿了城市和鄉村,成為人的社會中的生態景觀。
三、法的進展
通過法的作用,象征不等權利的人民等級制度逐漸消亡;人民與國家的利益經過合意和統合,趨于平衡。人民開始以社會平等成員身份,參與社會生活;公共權力不再恣意妄行。人們的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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