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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中勞動爭議案件問題之淺析
引言企業改制是指企業法人的終止、變更、重新設立,原企業的權利義務有新的法人享有和承擔。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經濟結構調整步伐加快,企業必須建立產權明晰現代企業制度,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必然帶來勞動法律關系的調整。近幾年來,企業改革力度的加大,引發的變更、解除勞動合同及下崗、內退、買斷工齡的爭議不斷出現,依法及時、妥善處理好特定歷史時期新型勞動爭議案件,是民事審判法官和各地法院的重要任務之一,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推進企業改革,是當前我國經濟發展一項緊迫任務。正確處理好這類案件對保障社會穩定和推動經濟發展是有重要作用。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制訂于1994年,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轉型期,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勞動法》沒有規定,法律處于真空狀態。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各級人民法院法律適用的困難,制訂了多部司法解釋,最為顯著的是2001年頒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對審理勞動爭議的范圍、法律適用、程序與實體處理都作了具體的規定,但仍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運用。筆者試圖對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勞動爭議糾紛特點、原則、爭議訴訟主體、處理等問題,淺見個人不成熟的觀點:
一、企業改制中勞動爭議案件的特點
企業改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與必然選擇。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如勞動關系雙方主體地位及權利的進一步明確,雙方之間的利益關系也隨之會發生變化,不同的利益需求會在勞動關系上反映出來,利益關系的調整必然引發勞動爭議糾紛。如改制中企業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極其平常,其經濟補償和賠償問題也會不斷出現。如企業改制中《勞動法》沒有規定的下崗、內退、放長假、買斷工齡等新型勞動關系問題也涌現出來。如企業性質的改變,特別是公有制轉變為私有制,企業的管理與公有制有著很大區別,職工的自身利益難以與公有制企業相比,職工待遇、福利等受到影響。私有制企業對職工的養老保險不可能按照《勞動法》等法律規定執行,易引起糾紛的發生。為此企業改制發生的勞動爭議有以下不同特點:
(一)、案發的必然性和不可回避性。這些有關企業改制的新型勞動關系糾紛,是深化企業改革過程中必然產生的現象,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新舊觀念、新舊機制碰撞的產物。因此,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一些新型勞動爭議是完全正常的,人們不可回避的。
(二)、案發的集中性和階段性。由于企業改制的時間比較集中,各地普遍推行,因此引發的勞動爭議也相對集中地在一段時間內訴訟到法院。而且量大、人多,工作壓力重。但這些爭議作為特定時期的產物,在企業改制完成、現代企業制度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比較完善的情況下,必將逐漸減少并最終消逝。
(三)、爭議內容的特定性。改制期間的勞動爭議多因企業減員增效、下崗分流、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問題引起,實質上是一種就業引起的爭議,內容具有其特定。
(四)、極強的政策性。企業改制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新型勞動關系,基本都是推行國家政策過程中的派生物,爭議的內容與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息息相關,國家產業政策是企業解決糾紛的依據,法院審理這類糾紛也應當參照國家產業政策,依據法律來解決糾紛。
(五)法律的滯后性。《勞動法》制定于兩種經濟體制的顫變期,立法受計劃經濟思維模式的影響很大,對市場經濟規律認識不足,立法沒有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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