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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立法研究
內容摘要:職工持股在海南省的企業改革過程中起到過重要作用,但由于沒有統一的規范可以遵循,在這一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系列問題,迫切需要強有力的法律來規范和約束。目前誨南省職工持股的最突出矛盾是制度建設問題,文章將從理論和實踐這兩個角度來闡述海南省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著重探討職工持股在立法時應該注意的問題。關鍵詞:職工持股;立法;職工持股會;現代企業制度
一、海南省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狀況
(一)海南省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操作方法
第一,先破產,后改制。例如,原海口市電力成套設備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等主客觀原因,造成嚴重虧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1996年12月13日,經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該公司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到1997年3月12日破產程序終止,該公司依法整體破產后,由職工集資購買破產財產而組建新企業即“海口威特電氣有限公司”。新公司實行股份合作制,將原公司經評估后認可的2100萬元凈資產全部折股,由在職的371名職工認購(國家發給每位職工的破產安置費共1600萬元全部用于買股,兩者相抵后還有500萬元的份額,則由職工自愿出資購買)。新公司成立后幾個月,其產值和銷售額比改制前最好年份還增加15%左右,每月實際利潤從虧損50萬元上升到盈利18萬元。這種做法適用于那些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
第二,先購股,后改制。例如,原海口榮達企業公司在改制前已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設備老化,產品滯銷,在職職工121人,而通常上班在崗的只有50人左右,許多人長期在外不歸,或領取85%的工資長期居家。為了擺脫困境,他們經國資部門評估后,將全部資產凈值折股(每股1萬元),在公司內部向全體職工招股認購。由于公司的歷史遺留問題太多,困難太大,有三分之二的職工不愿入股而選擇提前退休或買斷工齡的方式離去。最后剩下的34名職工集資55萬元把全部股份(即產權)買下,并按“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推舉新的董事會,組建新企業即實行股份合作制的“海口新明實業有限公司”。新公司承擔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對不愿人股的職工繼續留用,也可讓其“買斷工齡”或提前退休;還允許已人股但要求外出另謀生路的職工下崗待聘,在下崗待聘期間仍擁有一名股東的權益和任務。
第三,在改制時,把經國資部門評估認定的生產經營性資產凈值折股,由企業內部所有職工共同認購,再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進行改制。在全省國有中小型企業中率先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儋州市春江糖廠就是采取這種辦法。
第四,企業內部職工購股可以分步到位。如海南定安茶根糖/—到1994年已有38年廠史,效益一直較好。1995年以后,由于原材料價格和白砂糖價格“雙放開”,市場競爭激烈,1995年到1996年榨季,一下子虧損510萬元。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變化的需要,1996年以后。他們把凈資產全部折成股份,由內部職工購買。考慮到職工的實際承受能力,購股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全廠職工共同買下全部股份的30%;第二步再買10%,剩下的第三步全部購完。第一步購買的30%,其股金分三年付清。改制后,該/—各方面效益都有較大提高。
(二)海南省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特點
海南省實行內部職工持股的企業主要集中在股份合作制企業和中小國有企業,其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職工股的比例-一般分為三個檔次,企業總股本在5000萬—2億元之間的,職工股可占企業總股本的35%左右,企業總股本在1000萬-5000萬之間的,職工股可占企業總股本的49%,企業總股本在1000萬以內的,職工股可占企業總股本的50%以上。第二,職工股資金來源—一個人出資不得低于個人認股額的60%,其余40%可向企業借人,可以由公司非職工股東擔保向銀行借,也可以將公司公益金劃轉為專向資金借給職工。第三,職工股實行“兩不”,郎不能繼承,不能交易。職工脫離公司時,由職工持股會回購轉為預留股份,賣給新來的員工,主要為了鼓勵在職職工努力工作。第四,職工股由工會持股會托管,它們不以職工自然人的身份在工商局登記注冊,而以工會社團法人的身份登記注冊。這樣可以將分散的自然人身份集中起來,在企業中占較大的比例,派代表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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