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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國家司法考試與法學教學的良性互動
國家司法考試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是我國法學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改革的突破口。法學教學是法學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的核心內容,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范圍、考題形式等都將對傳統的法學教學造成一定的沖擊。不能否認,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后,無論法學院系是否情愿,其教學質量都必須接受司法考試的統一檢驗。那么,對傳統的法學教學方式、內容、效果等進行認真地反思,對國家司法考試的本質、形式、導向進行認真地研究,以建立一種國家司法考試與法學教學的良性互動關系就顯得十分緊迫和必要。一、國家司法考試與教學內容的良性互動
可以肯定地說,司法考試的內容必定對法學教學的內容產生導向作用。那么,作為國家司法考試主管的司法部及命題機構的價值取向就會直接影響到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部對高等院校法學教學的基本內容。兩者之間如果不能達到相互銜接和協調,勢必會造成國家司法考試與法學教學的惡性互動,其結果要不就是法學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變成了純粹功利性的應試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要不就是考生從未接觸過考試內容學而無用。要避免這種惡性互動,建立和諧的良性互動關系,必須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第一,由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部明確界定考試內容。為確保法學院系的培養規格和培養質量,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部已確定了所有的法學院系都必須開設的法學學科的14門主干課,即法理學、法律史、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這14門法學主干課涵蓋了法學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的最基本內容,是適應我國司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司法考試內容應以14門主干課為限,不宜再擴大范圍。如果隨意地擴大范圍,就必然會影響到正常的法學教學計劃,進而影響教學質量。
第二,考試內容以實體法和程序法為主,兼顧法理學的基本內容。司法考試作為職業資格考試有其內在規律和特點,比如,司法考試注重法律的實際應用,因而14門主干課中的有一些課諸如法理學、法律史等根本無法涉及。所以,考試內容在堅持實體法與程序法為主,重點考核考生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的同時,也應當適當地增加法理學的內容。因為作為一個優秀的法律工作者,僅有單一的法律知識是遠遠不夠的,對一些特殊案件的處理,如果沒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對法律精神的透徹理解,很難準確地把握案件的本質。同時,增加一些對法的精神的考核,也有利于避免法學教學的職業化傾向。
二、國家司法考試與教學方式的良性互動
完整意義的法學研究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對法的必然性研究,即主要揭示法產生、發展、消亡的一般規律、條件、過程和途徑;第二,對法的實然性研究,即主要分析法的本質,法與其它社會現象的關系,法的構成要素、結構、層次,法的實施與實效等等;第三,對法的應然性研究,即主要研究法的價值、揭示法的價值取向、價值目標、評價法的價值標準,為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指導原則和理想模式。在傳統的法學教學中,主講教師實質上就是從上述三個方面進行法律課的講授的。而司法考試的基本內容主要是法的實然性,即法的應用性,于是,法學教學與國家司法考試之間就有了一定的矛盾性,對這個矛盾的合理解決就成為建立國家司法考試與教學方式的良性互動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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