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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程序:我國司法改革的盲點與誤區-兼評刑事普通程序簡易審
「關鍵詞」法外程序 法內程序 司法改革萬毅(以下簡稱“萬”):整個二十世紀的歷史,對于中國來說,就是不斷探索現代化發展路徑、致力尋求國家現代化的歷史。從制度建設的角度說,實現現代化就是要建立與現代文化、觀念相適應的政治和經濟制度。從歷史的經驗來看,市民社會的法治化是國家現代化的基礎和前提。因此,建構一個公正、高效的現代司法制度是實現國家現代化發展的當務之急。中國自八十年中期啟動司法改革以來已經歷時十年,其間頗多制度和技術上的創新與變革。然而,由于改革的自發性和分散性,整個司法改革進程缺乏統一的規劃與布局。在實踐中,司法機關更多地是針對一些較為突出的具體制度設計上的瑕疵和不足展開零敲碎打式的矯正和修補。但是,這種“逐點”式改革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由于缺乏全局性的目標指引和統籌性的制度安排,改革往往演變為“拆東墻補西墻”式的無奈舉措。例如本來是作為遏制司法腐敗的對策出臺的錯案追究制和人大個案監督制,卻由于本身違背司法法理而在一定程度上對法院的司法獨立構成嚴重威脅。近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又開始在一些地方試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簡易審,并準備在全國檢察系統推廣。對此,實務界和理論界傳來一片叫好聲,一般觀點均認為這是實現訴訟經濟、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的重要舉措。然而,不可忽視的是,在我國目前偵查程序缺乏司法審查機制,律師無法同步介入,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權的背景下,被告人口供的真實性往往難以保證,那么這種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作為程序啟動前提的普通程序簡易審,能否保證案件審理的公正性,殊值質疑。這樣,本為提高司法效率而出臺的改革措施,反過來卻可能傷及司法公正——這一司法改革的宏觀目標。這一現象充分反映了我國目前司法改革理性嚴重不足的真實狀況。
謝佑平(以下簡稱“謝”):的確,司法改革的理性不足是我國當前司法改革的一個盲點和誤區,這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司法改革進程的重要因素。我國司法改革缺乏理性,不僅體現在改革目標之間的相互沖突,而且表現在改革者對改革的制度和文化背景缺乏清晰、深刻的體認,從而導致出臺的改革措施與現實司法背景之間之中始終存在著某種尷尬與間離,難以真正契合。在這方面,普通程序簡易審的出臺,是一個典型的例證。檢察機關出臺普通程序簡易審的根本動機在于解決困擾實踐已久的司法效率問題,希望以此作為改革的突破口,全面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然而,拋開感性的改革熱情,理性地審視,檢察機關以普通程序簡易審作為提高司法效率的突破口,只能說明改革者對實踐中司法效率低下的真正原因缺乏清醒的認識。
萬:愿聞其祥。
謝:首先,改革不能脫離一國的司法傳統和環境而進行。從司法制度背景上看,我國是一個職權主義訴訟傳統深厚的國家,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本身是一種注重犯罪懲罰與控制、強調訴訟效率的訴訟構造,可以說,較之“牙科手術式”的英美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大陸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結構優勢恰恰就是線條流暢、訴訟高效率。在這一點上,深受職權主義訴訟影響的我國刑事訟制度表現得尤為突出,偵查階段不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回避律師同步介入、強調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流水線作業等等,諸多制度設計都是圍繞如何從快打擊犯罪而進行的,懲罰和控制犯罪長期以來一直是我國刑事司法的首選目標,甚至可以說,我國的刑事訴訟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犧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來換取訴訟的高效率的。因此,我國的刑事訴訟模式應當是一種具有較高訴訟效率的訴訟架構,只要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能夠得到切實遵行,完全可以保證刑事訴訟的高效率,根本沒有必要搞普通程序簡易審這種不倫不類的改革。
萬:既然我國的刑事訴訟模式本身就是一種高效率的程序架構,那么在實踐中為什么又會存在大量案件久拖不決、費時費力的突出問題呢?
謝:這是因為我國當前的整體法治環境不良,法律的權威,尤其是程序法的權威未能得到塑立,程序法的獨立價值和程序的自治性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和維護,從而導致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程序之外實際上還存在著諸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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