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達致真理,詮釋法律的憧憬
詮釋法律,固然是詮釋者自治的活動,但這并不意味著詮釋法律是無目的的。在行為中追求一定的目的,這是人類作為有意識存在動物的一般行動邏輯。更何況詮釋法律行為是人類高級的思維活動。成中英曾說:“人類天生有探求真理之欲望。探求真理是人類走出野蠻、塑造文明、超越自我、建立典型的歷史動力。 ”詮釋法律的行動,就是要通過對法律及其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和社會背景的深鉆細研、條分縷析,達到對法律的真理性認知。即使因為人們對真理理解的多樣性而在客觀上影響人們行為達致真理的進程,甚至人類詮釋法律永遠達不到對法律的真理認知,但至少它是人類詮釋法律的憧憬。
一、真理的分歧與必要的釋義
什么是真理?這是人類尚未達成共識、同時也很難達成共識的問題。在我國,一些權威的辭書對真理的解釋并不相同。《辭海》認為:真理是“對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的正確反映。同‘謬誤’相對,真理與謬誤的區別在于是否正確地反映著客觀實際。 ”《中國大百科全書》認為:真理是“與謬誤相對立的認識論范疇,指認識主體對存在于意識之外、并且不以意識為轉移的客觀實在的規律性的正確反映。 ”顯然,前、后者界定真理時對認知對象的內容確定有所不同。前者的認知對象是“客觀事物及其規律”;而后者的認知對象是“客觀實在的規律性”。這種對真理的質的界定之沖突反映了人們在真理問題上的模糊。然而,有關真理的分歧,還主要不是表現在對它的質的界定上的眾說紛紜,更體現在有關真理判定標準的莫衷一是和真理界限的莫棱兩可。例如,在真理之判定標準上就有感性經驗真理觀、利益真理觀、(交往中的人的)合意真理觀、理性真理觀、超驗(特別是神啟)真理觀、信仰真理觀、主觀經驗的真理觀、實踐檢驗的真理觀等等。由于這些不同的真理觀直接決定著什么是對客觀對象的“正確反映”,因此,也就客觀地形成了不同的定性意義上的真理觀。至于真理的界限,更是一個言人人殊的問題。在“不可知論”者看來,認知對象既然是不可知的,因此,人們只能因應于對象,而不能能動于對象。這樣,只要人能夠順應自然的法則而生存,就是“真理”。但在“可知論”者看來,人們既然經過自己的努力能夠認知對象,那么,真理的界限就取決于人類認知對象的努力程度。人類認知的每一個階段只表達著“相對真理”,人類認知的全部過程則匯聚成“絕對真理”。
盡管在真理觀上岐見紛紛,以致讓人無所適從。但為了在邏輯上更好地論證并理清詮釋法律對達致法律真理的憧憬,表達一下筆者對真理的初步的看法,并非多余。
真理是一個主、客體二分條件下的概念。在主、客體不分的哲學觀念中,并不存在什么真理。然而,主、客體的二分,并不能直接決定真理。即真理既不能直接通過主體說明,也不能直接通過客體說明。只有主、客體之間的溝通、中介,才有可能是真理。也就是說:要在主、客體二分的背景下能成為真理的,是主、客體之間的中介。那么,這一中介是什么呢?是上帝的啟示嗎?我們知道,上帝以及一切神靈只是虛擬的“存在”,誰也無法實證他身在何處、相貌如何、如何啟示。是人們內心的感悟嗎?在外在對象不加諸主體的情形下主體所感悟的又是什么?這是值得人們懷疑的。是理性或者理念嗎?但理性和理念自身是什么,還是問題。它們是超驗的終極存在,抑或是經驗的認知結果?是客觀的精神實體,抑或主觀的心理體驗……總之,在它們自身仍是模糊難辨的情況下,它們也就難以擔當中介主、客體的使命。我贊同在主、客體之間當使者的只能是認識的結論。即在人類認識的中介下,二分的主、客體產生了接觸、互動、了解、直到契通。據此,能否這樣界定真理?真理是以認識為中介而達到的主、客體之間的契通、和諧狀態。如果主、客體之間因認識的中介而達到這種狀態,就說明認識完成了“正確的”中介任務,即認識就成為真理;反之,如果主、客體之間并未因認識中介而達到契通、和諧狀態,則意味著認識在中介過程中出現了偏差,從而認識也不是真理。可見 ——
首先,真理是有關主、客體的關系概念。在純粹主體的世界里,不存在真理(但有思維);同樣,在純粹客體的世界里,也不存在真理(但有規律)。
[1] [2] [3] [4]
【達致真理,詮釋法律的憧憬】相關文章:
加達默爾哲學詮釋學的基本特征--《真理與方法》解讀04-28
事實真理、邏輯真理與價值真理04-30
本體詮釋學體系的建立:本體詮釋與詮釋本體05-02
從事實真理、價值真理到具體真理04-29
憧憬04-30
真理04-29
友情的詮釋04-28
憧憬的句子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