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細化的理念
顧名思義,法律細化意指法律的具體化、明細化,增強其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克服法律的模糊性和隨意性。為什么要法律細化,其意義如何?由于法律細化屬于法制完善的范疇,是立法問題,是法制完善的前提和基礎。法律細化有利于完善法制,避免法律的濫用,實現依法治國;有利于發展市場經濟;有利于防范司法腐敗和執法腐敗,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要實現法律細化,首先又要解決什么問題,本文作者認為首先要解決人們的精神理念問題。法律理念是指人們對法律的理性和在理性的基礎上形成的觀念。“言其理性,是指人具有自我完善的能力,能夠自己把握命運,自己決斷何為謬誤何為真理。”[1] 理性是指人們能從理智上控制自已行為的能力,是人們認識客觀外部的本質、規律, 并借此指導實踐, 規范人們行為的能力。“自然法學派的立法理論認為,只要通過理性的努力,法學家們便能塑造出一部作為最高立法智慧而由法官機械運用的完美無缺的法典。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人們往往蔑視歷史和傳統的法律材料。在他們看來,所有的要求都可由理性獨立完成,似乎過去從未有過立法。唯一需要做的就是調動起國內最有力的理性,通過運用這一理性獲取一部完美的法典,并使那些具有較弱理性的人臣服于法典的內容。”[2] “理性既是一種認知方式,又是一種生活態度,更是一種精神面貌。”[3] “人們行為的準則和尺度是理性,”[4] 理性的具備是人類獲救的基礎和標志。“法律來源于理性。”[5] “法律決不能違反理性,以及法律之所以成為法律,不在于其文字也就是不在于其每一部分結構如何,而在于其是否符合于立法者的意向。”[6] “立法,不像通常所理解的那樣,是人力所能做到的事情。不變的理性才是真正的立法者,理性的指示才是我們應該研究的。”[7] 法律應是正確的理性法則,人們應遵守法律,并受理性法律的指導和支配。觀念是人們觀察事物而形成的思想和意識, 有可能是主觀虛構的。觀念和理性結合而成理念,使人們的觀念更具理性, 可以避免隨意性。法律理念乃是法的靈魂和生命,其內容一般包括法律意識及價值觀, 法律思維的邏輯與方式, 法律工作者和普通民眾對法律的看法和態度以及法律在實際中的作用。法律理念產生平等關系。西方社會的基本理念是“權利為本, 法律解決”。“權利為本”意味著個人、團體組織、國家與社會各有其權利, “權力”與“權利”法律規定, 權利和義務清清楚楚, 便于人們行使和遵循。相比之下, 人治的理念產生君臣關系。傳統中國從倫理情誼出發, “因情而有義”, 因而中國法律一切基于義務觀念, 而非權利觀念。今天, 中國要建設市場經濟和法治國家, 實現依法治國。“現代市場經濟要求的不只是更多的法律和制度,而且需要更多的具有‘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以及社會文化。”[8] “中國現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細蜜的文字法規加一套嚴格的司法體系,而是與億萬中國人的價值、觀念、心態以及行為相聯系的”[9] 因此,必須對傳統的觀念有所改變, 樹立新的理念精神。由于思想理念指導人們行為,因而法律細化必須首先解決人們的認識理念問題,只有理念問題解決了,才能更好地做好法律細化工作,同時法律的理念精神又呼喚著法律的細化。因此,培養全民的法律細化理念,對于推動法律細化工作有著現實意義。本文作者試圖從以下幾方面論及法律細化的理念,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一、法律是世俗的, 以滿足人們的需要為前提。只有細化了的法律才能滿足世俗社會的人們的需要
法律不是文學作品,也不是藝術作品,它是世俗的,它不具有高雅性和可娛悅性。正如蘇力先生所說:“法律本來是世俗的活動,為了解決人們的糾紛,與人們的社會生活緊密相聯系。”[10] 法律是實實在在的東西, 具有社會性。它是用來解決社會生活中的實際問題的。它明確規定人們的權利、權力和義務,即規定人們可以做什么、應該做什么和不應該做什么。法律的現實根據在于法律是服務于人們的生活。“法律的制定是為了保證每一個人發揮自己的才能,而不是為了束縛他的才能。”[11] 法律作為人世生活規則, 絕對是在應特定社會生活狀況意義上對于生活事實的記錄, 其責任在于網絡事實而編織秩序, 而明確、連續、穩定等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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