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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款被搶,司機是否應承擔賠償論文
基本案情:
吉水縣某糧油加工廠與個體司機張某簽訂一份合同,約定由張某裝運加工廠一車大米送往廣州市某廠銷售,運費1100元;售完貨后,由張某領取貨款并帶回加工廠。合同履行中,張某領取了貨款27600元并返回,途經廣東省連平縣境內,遭遇他人搶劫,貨款被洗劫一空。搶劫一案正在偵查中。為此,加工廠要求張某按合同賠償貨款27600元。
本案中,對張某是否應賠償貨款存在兩種相反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應賠償加工廠貨款27600元。
理由是:本案中張某與加工廠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合同除約定有關運輸條款外,還約定由張某領取貨款并帶回加工廠,該條款應屬運輸合同的附屬條款,張某已接受該附屬條款。按照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及合同全面履行原則、違約的嚴格歸責責任原則,張某應安全將貨款帶回,并如數交付給加工廠。現張某已領取貨款,且貨款是在其控制之下被搶,以致張某無法向加工廠交付貨款,張某應賠償加工廠貨款27600元。待案件偵破后,再由張某自行追回其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理由是:本案中張某與加工廠簽訂的合同從其內容上看,應屬于運輸合同有關事項與委托合同有關事項的聯合,其中張某承運事項及運費的約定屬運輸合同的內容,由張某領取貨款并帶回加工廠屬委托合同的約定,該兩種有名合同應各具其獨立性,不分主次,法律適用時應分別適用各有關合同的規定。本案糾紛屬委托合同的履行糾紛,應適用有關委托合同的規定,而委托合同屬特殊合同,其違約采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特別在本案中張某無償接受加工廠的委托攜款返回,根據合同法第406條的規定,張某只對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貨款被搶,張某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其風險應有加工廠自行承擔,張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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