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出臺過程及重大意義
歷時六載,經過人大五次審議的有證券市場“藍天法”之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于1998年歲末,在眾人的企盼中終于出臺了!蹲C券法》的出臺是中國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大事,是中國證券市場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將對中國的資本市場和金融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乃至中國經濟的發展與改革產生重要的作用和深遠的影響。作為《證券法》從起草到制訂、出臺全過程的參與者,筆者將就《證券法》出臺的歷程、《證券法》的主要特點和《證券法》出臺后對中國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重大意義等幾個問題談一下自己的體會和看法。
《證券法》出臺的歷程
《證券法》的起草、出臺是一個艱難的過程,是一個不斷實踐、不斷探索的過程,它是伴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逐步完善和壯大,以及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化而逐漸成熟的。
1992年我國證券市場剛剛起步,在七月的人大會議上決定起草、制訂《證券法》(最初稱《證券交易法》)。會議提出,要參照國外立法的經驗,根據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制訂較為完善的《證券法》,以規范證券市場的操作和發展。時任七屆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萬里同志說,像這樣的法律,應該走群眾路線,應該更多地聽聽專家的意見。后來七屆人大就委托專門委員會-財經委員會起草《證券法》。財經委員會于1992年8月成立了以厲以寧為組長的《證券法》起草小組。
《證券法》的出臺前后幾經波折,一個原因是我國證券市場還不太成熟,人們對證券市場的認識還不統一;另一個原因是理論界、實務界對于《證券法》的一些重大問題的爭論和分歧,歸納起來有以下幾個分歧:
1.《證券法》調整證券的對象,是取狹義還是廣義。一種意見是《證券法》只能調整股票和公司債,另一種意見認為除了調整股票和公司債外,還應調整其他證券,這樣才能適應證券市場的發展。目前,《證券法》規定股票、公司債券和其他由國務院認定的其他債券;對于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另做規定;對于期貨、期權等衍生工具則持慎重態度。
2.《證券法》調整的范圍,是僅僅只規范交易市場還是要對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都要作出規定。
3.我國證券的管理體制問題,是實行分散管理還是集中管理,由中央領導還是中央和地方雙重領導。目前已經明確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
4.關于開放場外交易市場的爭論,也就是證券交易場所的問題。
5.關于券商業務范圍、分類及融資的爭論。此一爭論頗受券商的關注。
6.是否單列對于投資基金的規定。
7.銀行業、證券業的分業問題。
8.關于上市公司收購問題的規定。
圍繞以上爭論進行了反復的修改和研討。《證券法》的起草和出臺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叫“順利進行”階段,這個階段應該是從1992年的8 月組織班子開始,一直到1993年12月。這一階段我們主要進行調查研究,我們當時主要去了上海、深圳。因為我國證券市場剛剛起步,經驗還很不足,我們參閱了國外的大量法律、法規,美國、英國、韓國、日本,還有我國的香港、臺灣地區的大量的法律法規,還參考了當時我國公布的一些法律和法規,很快就拿出了最初的《證券法》的提綱,提出了當時的框架。1992年的12月已經完成了三稿,并召開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研討會”,1993年3月起草小組的所有成員到香港去征求意見。1993年7月人大財經委組織召開“證券法難點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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