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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中的民事責任功能分析
摘要:證券法中的法律責任有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三種。這三者分別從公法和私法的角度對證券法律關系進行調整。證券法中民事責任的功能決定了三者之間關系的一個基點在于民事責任為先。證券法中民事責任具有填補損害的補償功能、阻止違法的威懾和預防功能、協助執行法規和管理市場的效率功能、完善監管體系的功能等等。關鍵詞:證券法;民事責任;功能
雖然證券法第1條開張明義地強調了在證券市場對投資者進行保護的重要性。但由于對民事責任認識不足和立法上的某種缺陷,該宗旨沒能很好地貫徹在全部證券法中,比較明顯的就是股民要求證券市場違法者承擔民事責任的訴訟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這樣,眾多受損股民心理難以平衡。股民對證券市場的信心有所下降。因此如何增強股民的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加入到證券市場就成為一個迫在眉睡的問題。我們認為,必須加強證券法上法律責任,尤其是民事責任的立法、司法的研究,充分發揮證券法中民事責任的功能。這是由證券法中民事責任的功能決定的。
證券法中的法律責任有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三種。證券法中的民事責任是指證券法上明確規定的,在證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證券發行人、投資者、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違反證券法的規定,侵犯其他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證券法上民事責任是保護證券法律關系主體民事權利的重要措施。在日本,有學者認為這實際上象征著以投資者自覺為背景的消費者運動,而進行追訴有關人員的個人民事責任。[1]也就是說,在一定程度上,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建立,乃是消費者運動的具體成果之一。[2](我國尚未將證券法上民事責任的請求權與消費者權益保護連在一起)證券法上民事責任的實質是證券法對民事主體提出的一定行為要求,屬于民事責任的范圍。證券法上民事責任所表現的是個人對他人和社會應當擔負的民事法律后果。證券法上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分別從私法與公法的角度,對證券法律關系進行了調整。三者各有所長,只有協調一致,才能更好地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刑事責任由國家負責追究,行政責任及處罰由主管機關追究。民事責任則由蒙受損害的投資大眾根據本身的意愿從事追訴。民事責任既不能代替其它的法律責任形式,也不能由其它的法律責任形式加以代替。以威懾、預防為主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雖然可以成為民事責任的有益補充,卻無法替代民事責任固有的功能,因此三者之間相互關系的一個基點在于民事責任應為先。正如臺灣學者賴源河所言“……其具有應先請求‘投資人保護’然后才能‘實現國民經濟之發展’之關系……蓋因只有在投資人有了充分的保障之后,國民經濟對于證券投資才會因而繁盛。證券投資昌盛之后,才能匯集企業所需要之資金,而促使企業活動轉趨活潑。而企業活動之活潑,當然就會促成國民經濟的繁榮。”[3]證券法上民事責任具有填補損害的補償功能、阻止違法的威懾和預防功能、協助執行法規和管理市場的效益功能、完善監管體系的功能等等。
1.填補損害的補償功能。
填補損害的補償功能是民事責任制度的主要作用所在。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中最重要和最常見的責任形式,其實質是法律強制民事違法行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筆金錢,其目的在于彌補因違法行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其本質就在于填補損害,以求其結果如同損害事故未發生。因此,損害賠償責任突出表現了民事責任填補損害的補償功能和性質,系“治患于已然”。這一功能使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明顯區別開來。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雖然都是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但只有民事責任具有救濟受害人的功能,以恢復損害發生前的狀態,維系投資大眾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因為投資大眾所關心的是能否獲得投資利潤,亦即是僅從經濟之觀點著眼;今雖課違法者以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但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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